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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智选回报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9月0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2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2 赎回费率

  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为三个月,故本基金的实际赎回费率为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投资者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基金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及变更和终止以销售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为准。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各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其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5、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销售机构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以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8.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8.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0-95526  客服邮件地址:service@bobbns.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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