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上海汽配
股票代码:6031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格洛利國際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FLAT D 7/F GOLDEN SUN CENTRE 59-67 BONHAM STREET WEST HK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迪之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188号3幢605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9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汽配”)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汽配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格洛利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格洛利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迪之凯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迪之凯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ANG HOCK GUAN(洪福源)为上海汽配董事,其通过格洛利与迪之凯间接持有上海汽配股份,未直接持有上海汽配股份。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ANG HOCK GUAN(洪福源)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说明
格洛利持有迪之凯15.14%的股份,且格洛利之东主ANG HOCK GUAN(洪福源)担任迪之凯的董事长。2020年3月2日,格洛利与迪之凯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的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3年4月11日,双方重新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期限延长至格洛利与迪之凯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图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披露了《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9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格洛利与迪之凯尚未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其在上海汽配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格洛利持有上海汽配股份50,415,315股,占上海汽配总股本的14.95%;迪之凯持有上海汽配股份7,070,870股,占上海汽配总股本的2.10%。本次权益变动后,格洛利持有上海汽配股份46,039,764股,占上海汽配总股本的13.6481%;迪之凯持有上海汽配股份4,560,570股,占上海汽配总股本的1.351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数量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6,885,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1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降至15.0000%。
1、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综上,以上权益变动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数由57,486,185股降至50,600,33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自17.04%下降至15.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海汽配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的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披露了《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6%。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披露了《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截至2025年6月16日减持计划期满,格洛利与迪之凯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6,874,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78%。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披露了《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9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5%。根据减持计划公告,2025年9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5%。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为: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减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格洛利國際公司
东主:
ANG HOCK GUAN(洪福源)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迪之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ANG HOCK GUAN(洪福源)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格洛利國際公司
东主:
ANG HOCK GUAN(洪福源)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迪之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ANG HOCK GUAN(洪福源)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107 证券简称:上海汽配 公告编号:2025-053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格洛利國際公司(以下简称“格洛利”)持有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6,039,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481%,迪之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之凯”)持有公司股份4,560,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19%。格洛利与迪之凯为一致行动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前期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格洛利与迪之凯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1.格洛利
2.迪之凯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格洛利与迪之凯前期减持情况见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披露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告中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所涉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其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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