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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钢”)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本次二审终审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21,611.36万元(未含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二审终审判决较一审判决确认河南广钢对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股份”)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增加了4,800万元,但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24年4月,河南广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骏化股份享有破产债权为32,075.29万元(该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根据审计评估结论确定)。(注:管理人确认原告债权金额为5,249.57万元,争议金额暂定为:32,075.29万元-5,249.57万元=26,825.72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4月,河南广钢收到驻马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17民初19号),具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68,113,649.34元;

  2、驳回原告河南广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3,085.96元,鉴定费330,000元(包括审计费165,000元、评估费160,000元及原告申请评估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0元,原告河南广钢已预交),共计1,713,085.96元,由原告河南广钢负担696,542.98元,被告骏化股份负担1,016,54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三)二审诉讼情况

  2025年4月,公司不服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就该案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

  2、改判确认上诉人河南广钢对被上诉人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为311,435,865.80元;

  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注: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311,435,865.80元-168,113,649.34元=143,322,216.46元)”

  同时,公司收到骏化股份《民事上诉状》,骏化股份不服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2024)豫17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普通破产债权3,108,853.92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河南广钢收到河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豫民终165号),河南省高院认为,河南广钢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骏化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当,予以改判。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中院(【2024】豫17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河南广钢对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16,113,649.34元;

  三、驳回河南广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713,085.96元,由河南广钢负担696,542.98元,骏化股份负担1,016,54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435.06元,由河南广钢负担500,000元,骏化股份负担1,083,435.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可知,本次二审终审判决较一审判决确认河南广钢对骏化股份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增加了48,000,000.00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最终执行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未来,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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