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5 证券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公司董事局收到时任董事局主席李光宁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局主席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83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局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66)。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26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9.8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73元/股(含)。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披露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2025年8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950,000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7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32元/股,最低价为5.1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175,59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费用)。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57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3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83元/股,最低价为4.7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29,933,448.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325 证券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公司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2,752,152,116股,由于公司存在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的情况,无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720,000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26,432,116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局,董事局主席郭凌勇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局主席提议并经董事局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向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2人,董事局主席郭凌勇,董事局副主席陈茵、汤建军,董事谢伟、俞卫国、郭瑾、刘颖喆,独立董事王跃堂、丁煌、高子程、秦昕、周涛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2、 董事局秘书侯贵明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卫、吴肇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9月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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