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爱众资本履行股权收购义务,向西藏联合支付甘肃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瑞光”)股权投资成本11160万元、合理收益9487.79万元,支付债权投资成本30311.02万元、合理收益10742.4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失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裁判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爱众资本”)2024年11月2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甘01民初502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一审已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01民初502号,判决如下:
(一)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对甘肃瑞光收购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投资成本11160万元、合理收益94877879.73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合理收益(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支付债权投资成本303110156.05元、合理收益107424486.53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合理收益(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其中500万元中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剩余债权投资成本中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以上截至2024年9月30日合计617012522.30元;
(二)驳回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862.61元,由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25372.52元,被告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0149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不认为爱众资本对甘肃瑞光负有收购义务。公司将依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裁判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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