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6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3,994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共涉及激励对象3名,根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回购价格为4.458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46.36万元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4,968,262股调整为504,864,268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3,994股。目前,公司董事会按照《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同意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同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同意本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应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1、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994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同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5年6月3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5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545,126 股。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已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06%。
(二)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鲁东和闫永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鲁东和闫永分别于2024年1月和8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樊锦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3、鉴于公司在本股权激励期间实施了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024 年 11月,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55 元(含 税)。2025年 6月,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77 元(含 税)。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如下:
2022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P0-V)=(4.59- 0.055-0.077)=4.458 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XYZH/2025YCAA1B0269):“经我们审验,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贵公司实际以货币资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474,139.00元,其中减少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03,994.00元(大写:壹拾万叁仟玖佰玖拾肆元), 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59,611.25元,费用支出10,533.75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前次验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4,968,262.00元,股本为人民币504,968,262.00元,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9月6日出具XYZH/2024YCAA1B0192号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4,864,268.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504,864,268.00元。”
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备查文件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5年7月31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验资报告( XYZH/2025YCAA1B0269)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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