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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25年9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8人,参与表决8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国际品牌形象,加快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及海外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和股东组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及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

  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2025年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具体方案如下:

  1、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外币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审批或备案进展情况、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展情况、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及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结合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根据市场情况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及超额配售事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展情况、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香港承销协议及国际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形下,按照国际惯例,通过累计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本次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其他情况加以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所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确定。

  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其中,配售比例将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2025年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尚需提交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三、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完成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相关资格的投资者发行或配售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2025年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增强公司研发能力并持续迭代产品和技术创新、全球营销与业务网络建设、战略及产业等全球业务开拓相关投资与并购、补充营运资金及其他事项。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批准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现行及未来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公司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并正式刊发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2025年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在境外公开发行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适用)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如公司未能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内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24个月,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如公司在前述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股份发行及交割之日孰晚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战略配售、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和具体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定稿、批准、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定稿、批准、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资本市场中介人聘用协议、香港及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合规顾问协议、上市前投资协议(包括投资协议、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基石投资协议、保密协议、股份过户登记协议、eIPO协议、公司秘书服务协议、收款银行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境内外律师、保荐人及承销商的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联席)公司秘书、评估师、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或聘用函、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正式通告、整体协调人公告等)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和/或承销商、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并视需要加盖公司公章;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授权代表及替任授权代表(如适用)作为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授权代表及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内控顾问、背调机构、商标律师、境内外律师和审计师、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包括相关电子表格)、批准及签署电子表格、承诺函、验证笔记、授权书以及责任书,决定及缴纳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电子化发布或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及A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股说明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签署、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如有基石投资人,批准基石投资人的加入并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与基石投资人有关的协议等;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或其他监管机构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以及其他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3、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本公司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或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4、在不限制上述第1项至第3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表格、清单等)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和授权),代表公司批准及授权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授权和确认,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确认和授权(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该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会一直遵守并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谨此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b)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促使他人代表公司提交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资料给香港联交所;并谨此确认A1表格及随A1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c)如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A1表格或随A1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草稿所载的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完备,且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d)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e)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

  f)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向香港联交所授予双重呈报授权(即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送交下述文件),并代表公司作出确认,除非事先经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是否授予此等批准由香港联交所全权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或撤销双重呈报授权,且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不时要求的、便于香港联交所完善双重呈报授权的文件:

  a)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含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b)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c)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以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及同意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

  5、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履行其职责。

  6、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董事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及境内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7、批准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送呈及登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8、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9、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和指引项下所要求的事宜。

  10、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备案或展示文件,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并组织具体实施,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11、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以及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12、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13、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1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条例》”)第16部的相关规定,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一家非香港公司、设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确认非香港公司授权人士,并批准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收相关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774及776条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9A.13(2)条规定,委任担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15、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16、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犹如采取该等行动前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17、于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间,上述授权涵盖因原申请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9.03条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公司董事会或及其授权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之相关事宜。

  18、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若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期限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股份发行及交割之日孰晚日。

  19、确认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和提交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资料集(包括电子呈交系统刊发的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及上市申请人之条款及细则、接受电子呈交系统条款及细则的函件、须呈交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登记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代表公司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申请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注册,接受与电子呈交系统注册有关的电子呈交系统条款和条件,接收密码并处理其后的注册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需要,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陈娇女士、董事会秘书周哲斯先生(亦可转授权)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所述的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修订H股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境外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或备案等事宜。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审议公司本次H股股票发行上市后适用的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新拟定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并形成草案。

  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2、《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

  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5、《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6、《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7、《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8、《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9、《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10、《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

  1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草案)》

  12、《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上述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在此之前,现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继续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制定《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在境外公开发行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现行适用的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完善的实际需求,公司修订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朱明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本次提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朱明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朱明华先生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无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记录,同意提名朱明华先生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增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同意增选朱明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增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人增加至4人,分别为刘娥平、韩宝明、GU QINGYANG(顾清扬)、朱明华,其中刘娥平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陈娇、刘伟、刘佳

  非执行董事:GU QINGYANG (顾清扬)、张利连

  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娥平、韩宝明、王涛、朱明华(如朱明华先生获股东会选举通过)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批准香港主要营业地址、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及聘任公司秘书、委任授权代表的议案

  1、批准香港主要营业地址、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为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设立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公司秘书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项并代表非香港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包括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等);公司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的具体地址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及要求具体办理。

  2、聘任公司秘书、委任授权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拟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其联席公司秘书将履行公司的公司秘书职责,而授权代表及替任授权代表则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此外,按照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人;彼等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联席公司秘书:周哲斯、崔嘉欣

  《香港上市规则》下授权代表:陈娇、周哲斯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替任授权代表:崔嘉欣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授权代表:陈娇、周哲斯、崔嘉欣。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人选。上述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终止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合理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根据行业惯例,公司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含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称“董责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董责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责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该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将直接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十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862.28万元,符合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朱明华先生,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现工作并居住在香港,毕业于南开大学,获得会计学硕士学位,清华大学五道口EMBA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摩托罗拉,戴尔,亚马逊及百度多家公司的财务管理岗位,2016年07月至2022年10月任美团财务副总裁;2022年11月至今任香港HashKey Group首席财务官;2023年12月29日至今任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国际品牌形象,加快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及海外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和股东组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公司将充分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法律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督机构备案、批准和/或核准。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862.28万元,符合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的情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7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6,334,048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7,099,961.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983,674.4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4,116,286.85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1月16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月16日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2189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佳都科技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调整,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必要性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原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同时根据征收机关要求,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无法通过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

  (二)本次置换的情况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862.28万元,符合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的情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募投项目实施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此操作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无异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佳都科技董事会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佳都科技截至2025年8月31日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5]37614号)》。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8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8日

  至2025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佳都科技关于修订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佳都科技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所有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公司A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一)登记时间:2025年9月17日09:00-12:00,13:30-17:30。

  (二)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或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9月17日17:3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梅雪

  (三)联系电话:020-85550260         传真:020-85577907

  (四)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

  (五)邮政编码:510660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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