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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楼建平、顾耀辉、汪宏彬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4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1)。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立即向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总结、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实施的整改措施

  (一)2021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21年至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收入存在错报

  1、存在问题

  2019年至2023年,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在部分商品控制权尚未实现转移的情况下即确认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

  2019年至2023年,上汽红岩未合理估计隐含的退货权,高估了因转让部分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和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上汽红岩的收入相关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整改措施

  (1)子公司上汽红岩梳理了历史期间的销售收入情况,上汽红岩根据签订的合同以商品“交付承运人”为依据确认销售收入,针对因合同关于商品转移的表述不够严谨的情况,上汽红岩已加强合同审查,规范和修订合同相应条款,确保为会计处理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

  (2)子公司上汽红岩梳理了商品退货相关的内部管理流程,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员工及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此类业务的规范,确保为会计处理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

  (3)在2024年度,子公司上汽红岩已按照将车辆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签收的“交付签收”步骤作为国内销售收入的入账确认时点;并且在2025年,对于国内销售的合同已经按此模式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确保合同约定和实际入账均按照“交付签收”为判断依据。

  (4)上汽红岩财务部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特别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的学习,并同步明确了收入确认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的工作要求,明确收入确认的时点及金额规范,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后续将持续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及业务人员培训,提升业务规范和会计核算水平。

  (5)上汽红岩将进一步进行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规范不同业务类型的会计处理, 确保财务人员充分了解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 以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同时提高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确保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各业务流程的有效实施。

  (6)子公司上汽红岩于本年7月下旬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其的重整申请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8月初人民法院指定外部机构担任上汽红岩的管理人后,相关管理人已进驻上汽红岩并开始依法履行其管理人职责并向法院报告工作。依托此次的破产重整程序和管理人的依法监督管理,上汽红岩将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级,以保持持续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上汽红岩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财务部,上汽红岩营销公司、财务部

  整改完成时间:由于上汽红岩目前正在实施重整,相关收入情况的核实尚需一定时间,公司将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核实工作并进行相关披露。其他整改已完成,今后持续规范。

  (二)关于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存在问题

  上汽红岩实际控制其经销商重庆重卡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卡汇”)的经营决策,重卡汇系动力新科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且2021年与重卡汇的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10.2.5的规定,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整改措施

  重卡汇是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红岩工会”)的下属企业重庆红工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工”)于2019年2月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公司及上汽红岩在做关联方认定时未识别出重卡汇为关联方,未及时披露上汽红岩与重卡汇的关联交易。

  经公司核实,上汽红岩在某关联自然人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任职期间,与重卡汇存在少量的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3月份后,已规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少量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因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予如下管理决策权限之“审议批准公司已签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除上述内容外,与公司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经总经理同意追加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公司已组织上汽红岩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及财务部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提高相关人员准确识别关联方、判断关联方交易、准确计量和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能力。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已深刻认识到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将细致落实整改,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以保持公司的持续规范运作。

  红岩工会已于2025年初向第三方处置重卡汇公司,该公司不再是红岩工会下属企业。

  依托此次的破产重整程序和管理人的依法监督管理,上汽红岩将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级,以保持持续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上汽红岩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财务部,上汽红岩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今后持续规范。

  二、整改总结

  1、通过本次整改,公司和子公司上汽红岩认识到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组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整改工作,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组织相关部门和子公司上汽红岩相关工作人员,对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业务流程,核查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自查自纠,努力提高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

  3、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责任,做到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和整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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