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5-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4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兴业银行芜湖分行于2022年4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1WH07授036A1)(详见公司2022年4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2-029))失效。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7,0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7,0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7,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7,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23,476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5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9.6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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