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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及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名单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86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4日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0万股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55元/股(调整后)

  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人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①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②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价格为4.60元/股;

  5、 激励对象: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6、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3.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发生上述第(3.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上市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年和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若上市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武汉钧恒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子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年和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武汉钧恒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若子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天)。从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按此方法计算。

  (3.4)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表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 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钉钉平台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17)。

  3、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4、 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4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60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于2025年5月21日登记完成。

  5、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由4.60元/股调整为4.55元/股,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4日。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75%。

  3、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55元/股(调整后)。

  4、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人。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授予价格的具体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登记的总股本784,16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4.6元/股-0.05元/股=4.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于2025年9月4日为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为4.55元/股。假设预留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5年至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调整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4、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85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由4.60元/股调整为4.55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钉钉平台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17)。

  3、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4、 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4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60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于2025年5月21日登记完成。

  5、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由4.60元/股调整为4.55元/股,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情况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确保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合理性、公平性,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4.60元/股。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登记的总股本784,16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4.6元/股-0.05元/股=4.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1、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汇绿生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1日在公司网站及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共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通过了本次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7、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价格为人民币4.55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决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9月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4.60元/股。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登记的总股本784,16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4.6元/股-0.05元/股=4.55元/股。同意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60元/股调整为4.55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9月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和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等文件,并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价格为人民币4.55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为100万股,本次授予数量为100万元。鉴于公司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4.55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授予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出具说明将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披露公告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4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8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绿生态”)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25年9月4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晓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李晓明先生、石磊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确保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合理性、公平性,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4.60元/股。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登记的总股本784,16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4.6元/股-0.05元/股=4.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委员,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张志宏先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名,实到委员3名,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形成如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议案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确保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合理性、公平性,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4.60元/股。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登记的总股本784,16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4.6元/股-0.05元/股=4.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

  经审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调整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志宏、严琦、吴京辉

  2025年9月5日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预留授予日)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5元/股(调整后)。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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