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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124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领益智造和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领益科技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和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电子”)分别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万元和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领益科技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领益智造、领略数控、领益科技、领胜电子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领益科技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受信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25年9月4日起至2030年9月3日止。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领益科技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领略数控和领胜电子分别和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主债权及授信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领略数控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授信期限为自2025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10日;领胜电子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授信期限为自2025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10日。

  3、保证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万元(领略数控)和人民币30,000万元(领胜电子)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领益科技和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主债权及授信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领益科技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授信期限为自2025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10日。

  3、保证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40,000万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223,880.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61.7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122,495.51,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659.1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7,725.38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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