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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5 - 044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武汉控股”)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静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武汉控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武汉市城投集团”)所持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武汉控股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如下:

  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1)武汉控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武汉市城投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武汉控股拟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0%。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对象为武汉市城投集团,发行对象将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5.22元/股(原发行价格为5.24元/股,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为5.2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除权除息后)。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4)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根据众联评估出具并经武汉市城投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武汉市政院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60,063.30万元。交易双方同意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作为对价,即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60,063.30万元。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

  依据上述原则计算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随着发行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6)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股份发行价格,则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7)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补偿期间

  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系指标的公司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当年起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为免疑义,若本次交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的公司过户,则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和2027年度;若本次交易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标的公司过户,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为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

  2)预测净利润数和业绩承诺净利润数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共同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武汉市城投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值为160,063.30万元,标的公司在2025年至2028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若本次交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31.67万元、11,314.28万元、11,738.71万元(以下简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若本次交易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完毕,则标的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314.28万元、11,738.71万元、12,016.44万元。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至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连续会计年度。

  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结束时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上述承诺净利润及实现净利润,特指标的公司相关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

  3)实现净利润数的确定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在业绩补偿期间保持一贯性。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标的公司不得改变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标的公司所对应的于业绩承诺期内每年的实现净利润数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依据确定。

  4)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①股份补偿

  ⅰ股份补偿的计算

  当年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购买标的公司之股份发行价格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ⅱ补偿股份数量的调整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的,则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送股或转增的比例)。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相应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红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当期每股已累积获得现金红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但其中交易对方已经缴税部分无法返还的,则交易对方不负有返还给上市公司的义务。交易对方累计补偿股份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其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包括送股、转增所取得的股份)。

  ②现金补偿

  若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对价]-(交易对方累计已补偿股份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如有)。交易对方所补偿的现金应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从上市公司收取的现金对价金额为限。

  上述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时均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补偿。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的方式进行处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8)减值测试补偿

  1)减值金额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四个月内,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原则上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标的资产的减值金额以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

  标的资产的减值额为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去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因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 减值测试补偿方式

  ①股份补偿

  若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对方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优先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补偿减值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减值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对方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应补偿减值股份数量=应补偿减值金额÷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②现金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进行减值补偿的,交易对方应使用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减值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对方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从上市公司收取的现金对价金额为限。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的,则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交易对方根据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相应返还给上市公司。但其中交易对方已经缴税部分无法返还的,则交易对方不负有返还给上市公司的义务。

  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即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金额总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易对价。超出上述补偿上限的,交易对方无须承担补偿义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9)过渡期损益安排

  交易双方共同聘请审计机构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在标的资产交割后90日内就过渡期间损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过渡期间的损益以过渡期间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确认。

  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发生亏损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不在交割日前分配,由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享有。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为上交所。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2)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0%,且不低于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除权除息后)。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4)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该部分股份发行价格。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则上述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36,000万元,不超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投入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营运资金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不足,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6)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基于本次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投资者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武汉控股编制了《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武汉市城投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标的公司为武汉市城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武汉市城投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的议案》

  1、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及交易作价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相关指标占上市公司2024年相应指标的比例均未超过50%,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本次交易附生效条件的相关协议的议案》

  为了明确本次交易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推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25年3月6日与武汉市城投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现为进一步明确交易条件,公司与武汉市城投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就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多次督促、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2)2025年2月20日,公司与武汉市城投集团签署了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性协议;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武汉控股;证券代码:600168)于2025年2月21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8日,披露了《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临2025-001号)和《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临 2025-002号)。

  (3)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文件。

  (4)2025年3月6日,公司与武汉市城投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5)2025年3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6)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信息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

  (7)2025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和文件。并披露《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7号),武汉控股股票自2025年3月7日开市起复牌。

  (8)2025年4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3号)。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8号)。2025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号)。2025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9号)。2025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0号)。

  (9)2025年9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同时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在召开前述董事会前,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拟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武汉市政院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武汉市城投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具体如下:

  经比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逐项自查并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进行说明如下:

  一、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保密,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多次督促、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三、公司与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或交易协议,对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5年2月21日起停牌,2025年3月7日复牌。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及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环审字(2025)0103934号《审计报告》以及众环阅字(2025)0100010号《备考审阅报告》,聘请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众联评报字[2025]第1223号《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未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说明如下:

  1、本次重组对公司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在不考虑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2025年1-3月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03元/股和0.04元/股,202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09元/股和0.12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将有所增加,上市公司不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且随着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完成整合后,协同效应体现、整体市场竞争力提升,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长期盈利能力。

  2、公司防范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虽然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即期回报摊薄情况,但不排除标的公司因变化、经营管理等问题,致使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从而导致出现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目前上市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证了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续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全面优化管理业务流程,控制上市公司运营成本,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推动与标的公司业务协同发展,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2)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股东合理投资回报

  上市公司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价值理念,在完善治理强内功、深耕主业提质增效的同时,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比例和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重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并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公司聘请了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相关事项审查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与安排、业绩承诺与补偿等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以及市场询价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等;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3)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本次配套融资涉及的发行对象)磋商、拟订、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一切文件;

  (4)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承诺及其他文件,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必要手续;

  (5)如果未来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申报材料提出反馈意见、要求的,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6)根据市场情况和武汉控股实际经营情况,执行和落实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使用及安排;

  (7)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交易的相关申报文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如需);

  (8)决定并聘请、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申报事宜,组织武汉控股和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上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审批;

  (10)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全权负责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11)本次交易完成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交所办理武汉控股本次发行股票的登记、限售锁定以及在上交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12)本次交易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

  (13)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14)以上授权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武汉控股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各中介机构情况具体如下:

  1、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关于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八)审议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5年2月21日开市起停牌,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时间区间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20日,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停牌前21个交易日(2025年1月15日)。武汉控股股票(代码:600168.SH)、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以及证监会水生产供应行业指数(883151.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内累计涨幅为6.09%,剔除上证综指(000001.SH)上涨3.83%因素后,涨幅2.26%;剔除证监会水生产供应行业指数(883151.WI)上涨0.87%因素后,涨幅为5.22%。

  综上,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剔除同期大盘因素或同行业板块因素后未超过20%,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况。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交易对方及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0.18%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武汉市城投集团直接持有武汉市水务集团80%股权,通过武汉信城产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武汉市水务集团20%股权,即武汉市城投集团合计持有武汉市水务集团100%股权,为武汉市水务集团控股股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后,武汉市城投集团及武汉市水务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高至52.6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武汉市城投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武汉市城投集团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发行的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武汉市城投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武汉市城投集团及武汉市水务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因上述第一至二十项议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现拟定于2025年9月22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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