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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定、 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上接C19版)

  (上接C19版)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近亲属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三)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若公司与董事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对董事离任后的义务另有约定的,董事应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若公司与董事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对董事离任后的义务另有约定的,董事应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第三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任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50%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不足50%的;(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不足50%的;(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三十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删除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删除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删除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召集、召开、主持由公司另行制定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删除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删除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删除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删除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删除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并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三)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四)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公司印章,确保符合条件的股东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五)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删除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删除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如下:(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七)依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对总经理(总裁)负责。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授权行使职权,以及协助总经理(总裁)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第一节 监事删除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参照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删除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删除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拟审议的事项(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删除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资产负债率高于7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4.其他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和机制:1.……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5.……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6.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九)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十)其他:……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资产负债率高于7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4.其他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和机制:1.……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2.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5.……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6.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董事会审议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九)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十)其他:……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删除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一百八十九条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一条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如有)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告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〇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注: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首页日期、目录、条款编号等变动,不再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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