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8 证券简称:永顺泰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9月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张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116,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313%。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776,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1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3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4%;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37,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0%。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郭曦律师、廖颖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010,00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3%;反对848,6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1%;弃权257,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31,7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74%;反对848,61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3%;弃权257,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2%。
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78,80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1%;反对866,5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6%;弃权270,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00,5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86%;反对866,51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5%;弃权270,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825,50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9%;反对1,008,1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弃权282,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7,2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9%;反对1,008,11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35%;弃权28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5%。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795,20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0%;反对1,044,21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5%;弃权276,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16,9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36%;反对1,044,21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74%;弃权276,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郭曦律师、廖颖华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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