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分别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主体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承诺函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主体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均承诺自2025年9月17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二、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进行上述不减持承诺的股东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勇为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董事会将对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持续进行监督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54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0,296,84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0,296,84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
● 基于对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均承诺自2025年9月17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245,205股,并于2022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84,980,81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2,434,12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7.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546,69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3.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的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已延长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0,296,84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7.14 %。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0,296,841股,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9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84,980,819股。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4,980,81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转增73,992,32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58,973,147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有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有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0,296,84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勇为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七、 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 其他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均承诺自2025年9月17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格灵深瞳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九、 上网附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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