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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董事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订后,公司将在董事会中增设职工董事职位,以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与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董事变动情况,公司于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选举职工董事。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鲍俊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 其辞职报告在送达董事会后即时生效。鲍俊华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完成了工作交接。

  鲍俊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所做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职工董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选举鲍俊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鲍俊华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1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9月0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399号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由黄明强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鲍俊华先生;独立董事黄继章先生、叶榅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骏女士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储松潮先生、赵小见先生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李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平、李辉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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