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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信息”、“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68.43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2,433.8091万股的0.89%。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654.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1%,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部分413.6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 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 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如下:

  1、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拟不超过人民币90.0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6)。

  2、2023年11月1日,公司完成回购股份,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20,125股,占公司总股本2,324,338,091股的比例为0.0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65.93元/股,最低价为55.00元/股,累积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9,676.0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3、2024年2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107.95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4、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2024年6月18日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107.95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07.84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5、2024年7月18日,公司完成回购股份,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205,191股,占公司总股本2,324,338,091股的比例为0.1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76.88元/股,最低价为68.06元/股,累积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342,633.3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目前,公司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合计472.5316万股。若公司后续执行其他回购计划,相应回购股份可用于本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68.43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2,433.8091万股的0.89%。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654.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1%,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部分413.6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879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2,803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31.36%。包括: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本公司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

  (四) 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每股90.2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不低于每股90.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90.25元/股。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87.9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90.24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81.65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78.73元。

  (三)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2)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不考虑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资产重组等事项对相关指标计算的影响)为计算依据。

  2、 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综合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划分为A、B+、B、B-、C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如果公司层面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与战略发展目标,构建了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考核体系。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旨在全面激发激励对象积极性,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从行业发展角度分析,当前国产高端处理器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对AI加速器和高端通用处理器需求的爆发式增长,同时异构并行计算和以“CPU+AI加速处理器”的异构计算新范式正重塑着当今时代下的算力格局。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研发、设计和销售应用于服务器、工作站等计算、存储设备中的高端处理器,所属行业具有典型的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特征。近几年我国高端处理器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国际主流企业研究起步早、研发投入持续、技术及人才积累深厚,国产高端处理器要在产业层真正具备国际竞争力,仍需在产品、技术和生态领域协同发力。公司已经研制出多款满足中国用户使用需求,兼具“性能、生态、安全”三大特点的国产高端处理器产品,同时已建立起完整的海光生态体系,不断推动公司高端处理器产品的持续创新及市场拓展。从现阶段的核心业务构成来看,公司产品包括海光通用处理器(CPU)和海光协处理器(DCU)。海光CPU系列产品兼容x86指令集以及国际上主流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软硬件生态丰富,性能优异,安全可靠,已经广泛应用于电信、金融、互联网、教育、交通等重要行业或领域。海光DCU系列产品以GPGPU架构为基础,可广泛应用于大数据处理、人工智能、商业计算等应用领域。这两类产品是公司业绩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海光CPU及DCU的营业收入之和占据公司总体营业收入的99.73%。在此背景下,为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发展,公司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精准聚焦公司核心业务的经营成果,是衡量公司业务拓展能力、市场占有能力的重要标志。

  海光信息正在筹划换股吸收合并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由于本次重组的复杂性高,涉及的证券市场相关政策、行业监管相关政策广泛,且本次重组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注册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目标设定仅聚焦海光CPU及DCU两款产品的营业收入,不考虑正在筹划的资产重组后的收入,使得激励对象与考核指标对应的经营成果相匹配,更具针对性,让激励对象更专注于本职工作,以提升核心业务的经营业绩。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当前发展水平、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整体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激励公司积极抢占市场份额,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个人层面,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6、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予,超过12个月未授予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对首次授予的1,654.7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74.51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9月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0198%、16.9133%、15.8068%(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000%、1.4065%、1.4950%(分别采用中债信息网披露的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5年9月):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8、激励对象的本人、激励对象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等),均知悉并同意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签署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且知悉并同意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异动处理等约定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3)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有权财产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具体以经公证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裁定或判决的法律文书认定为准)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 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有权财产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具体以经公证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裁定或判决的法律文书认定为准)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五)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6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278.93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143,492.05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8,698.41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

  ●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1,721.0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8,278.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2297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058,278.93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143,492.05万元。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3,033.27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3,033.27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三、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总额为143,492.05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8,698.41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 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 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28,698.41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8,698.41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7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9日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由董事、总经理沙超群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制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2025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2025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等;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授权董事长及/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代表董事会行使。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28,698.41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2025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五、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2025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8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2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9月25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楼C座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25日

  至2025年9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参加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9月22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楼C座5层会议室

  (二) 现场登记方式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 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 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3、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邮箱登记方式

  拟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通过指定邮箱(investor@hygon.cn)办理登记,邮件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交上述登记文件扫描件办理登记,届时持邮箱回复确认回执参会。

  (四) 特别提醒

  未提前登记或不符合股权登记日股东身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楼C座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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