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被担保方重庆医药集团长圣医药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按持股比例49%为参股公司重庆医药集团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医药”)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担保情况以银行核准后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及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签订、执行。
长圣医药控股股东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按持股比例51%为长圣医药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同比例担保。本次担保长圣医药未提供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二、 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保证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重庆医药集团长圣医药有限公司
1、债权本金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86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主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主债务展期、延期等情形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在前款所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对部分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影响其他尚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债权的保证期间。
4、担保范围
(1)债权本金:本金金额最高限额人民币6,860万元。
(2)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用、公证费用、交通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单位经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经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情况
长圣医药的控股股东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圣医药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爽先生在长圣医药担任总经理、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张娅女士在长圣医药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长圣医药为公司关联法人。
4、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核查,长圣医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20,7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1,640.34万元,占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8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990.34万元,占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4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5-054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125,074,92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3、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12,147.492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暨占用资金利息归还完毕的公告》。
5、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了本次资金占用的归还情况。会计师认为控股股东刘群已经偿还了一审判决占用的全部资金包含利息费用,截至会计师核查意见出具日,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刘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提供合理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京会兴核字第65000003号)。
6、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发回重审。
7、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已退还);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已退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8、公司于2024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
9、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终审裁定,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如前所述,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10、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虽然与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资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会计师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完整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等相关公告。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于2025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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