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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2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阳集团)因2021年占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3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同时,公司从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于同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潞化科技、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且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长,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财务总监,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未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会秘书,在潞化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时知悉了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但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华阳集团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樊宗莉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彦清、樊宗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2021年4月16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遗漏了樊宗莉的身份信息,对其职责描述失实,且对樊宗莉的调查程序不当,证据不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认定2021年6月30日资金划转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樊宗莉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樊宗莉时任返聘的金融专员,延续返聘前的领导分工,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按照相关安排,于2021年4月16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到华阳集团账户,该行为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与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调查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2021年6月30日资金划转的责任人员认定与樊宗莉对2021年4月16日资金划转的责任认定无关。综上,我局对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战略布局仍按计划顺利推进中。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水平,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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