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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9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晓东、赵钱波、杨哲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6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晓东、赵钱波、杨哲一: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05719K,以下称“城地香江”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3年,公司在进行子公司内部交易抵销时,存在抵销分录编制错误、未正确计算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内部交易抵销不完整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区的B05-02地块,将其确认为使用权资产。该使用权资产在装修期间的摊销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公司计入了“在建工程”科目;同时,该使用权资产在非装修期间的摊销应费用化处理,但公司仍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上述错误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3.公司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跨期

  (1)中国移动(河南郑州航空港区)数据中心二期工程大机电二期工程机电施工项目于2023年第四季度完工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2024年第四季度才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南京基地5号楼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期一阶段于2023年第三季度完工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2024年第一季度才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3)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销售4台柴油发电机组,2023年第二季度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2024年第一季度才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4)公司向青岛攸能创有限公司销售1060台智能备电储电系统,2023年第四季度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2024年第一季度才确认收入,且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5)新办公楼弱电信息系统建设及机房搬迁工程项目于2023年第三季度完工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2024年第一季度才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5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公司上述会计差错导致2023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2024年中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城地香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谢晓东于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对任职期间相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赵钱波于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相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钱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哲一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相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哲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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