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简称:浪潮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15号院1号楼一层东侧1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28人,代表股份543,028,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85%(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453,500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0,86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25人,代表股份72,16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27人,代表股份72,162,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25人,代表股份72,16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494,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2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1,62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1%;反对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8%;弃权2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498,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2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2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1,632,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5%;反对2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3%;弃权2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491,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反对3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弃权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1,62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4%;反对3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8%;弃权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海青、李宸珂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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