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57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与本协议签订、解释、履行等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六师中院管辖。
9、其他
本协议签署后,若根据实施本协议的需要,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任一乙方可指定其他主体实际实施本次重整投资并履行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一乙方应对其指定主体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与财务投资人霍尔果斯金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达期货(郑州)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迈凌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鼎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乙方1:霍尔果斯金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2:融达期货(郑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3:广州迈凌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4:鼎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1、甲方2均可称为“任一甲方”,合称为“甲方”,乙方1至乙方4均可称为“任一乙方”,合称为“乙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各方”。
2、重整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以甲方1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848,411,936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1的总股本将由771,283,579股增加至1,619,695,515股。转增股份中由乙方有条件受让40,000,000股(下称“标的股份”),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100,800,000.00元,具体如下:
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
乙方确认:
(1)若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股份价格低于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及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五十的,则乙方受让股份价格调整为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孰低的百分之五十。若高于上述价格,则不做调整。
(2)如乙方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计算确定。
(3)以上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1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1股份。
3、保证金: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方确认乙方1至乙方4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投资保证金(非定金,下同),金额为投资款总额的30%(含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3000万元,如投资款总额的30%低于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确定保证金)。具体如下:
任一乙方未按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4、投资款支付及标的股份安排: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六师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且投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70,560,000.00元(大写:柒仟零伍拾陆万元整),具体如下:
(1)乙方1:投资款5,292,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贰拾玖万贰仟元整);
(2)乙方2:投资款3,52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贰万捌仟元整);
(3)乙方3:投资款22,9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叁万贰仟元整);
(4)乙方4:投资款38,80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万零捌仟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六师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5、乙方承诺与保证:
乙方1至乙方4分别作出承诺与保证如下:
乙方充分理解本次重整投资的要求,乙方1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2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乙方3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4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均具备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方面违规事项,并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意见配合出具需要重整投资人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资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甲方股份的情形(包括本次重整投资实施前以及本次重整投资实施过程中的代持情形),已完成本次重整投资所需的内外部审批、决策,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不利于本次重整投资及甲方重整的事项。
6、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开披露前,除非事先得到各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及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下称“保密信息”);
(2)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与本协议签订、解释、履行等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六师中院管辖。
9、其他
本协议签署后,若根据实施本协议的需要,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任一乙方可指定其他主体实际实施本次重整投资并履行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一乙方应对其指定主体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与财务投资人陕西财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财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1、甲方2均可称为“任一甲方”,合称为“甲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各方”。
2、重整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以甲方1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848,411,936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1的总股本将由771,283,579股增加至1,619,695,515股。转增股份中由乙方有条件受让40,000,000股(下称“标的股份”)。
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
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100,800,000.00元,每股受让对价为2.52元。
乙方确认:
(1)若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股份价格低于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及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五十的,则乙方受让股份价格调整为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孰低的百分之五十。若高于上述价格,则不做调整。
(2)如乙方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计算确定。
(3)以上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1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1股份。
3、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方确认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投资保证金(非定金,下同),金额为投资款总额的30%(含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3000万元,如投资款总额的30%低于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确定保证金),具体如下:
乙方未按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4、投资款支付及标的股份安排: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六师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且投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70,560,000.00元(大写:柒仟零伍拾陆万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六师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5、乙方承诺与保证:
乙方充分理解本次重整投资的要求,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方面违规事项,并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意见配合出具需要重整投资人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资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甲方股份的情形(包括本次重整投资实施前以及本次重整投资实施过程中的代持情形),已完成本次重整投资所需的内外部审批、决策,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不利于本次重整投资及甲方重整的事项。
6、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开披露前,除非事先得到各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及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下称“保密信息”);
(2)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与本协议签订、解释、履行等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六师中院管辖。
9、其他
本协议签署后,若根据实施本协议的需要,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指定其他主体实际实施本次重整投资并履行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其指定主体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与财务投资人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乙方: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1、甲方2均可称为“任一甲方”,合称为“甲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各方”。
2、重整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以甲方1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848,411,936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1的总股本将由771,283,579股增加至1,619,695,515股。转增股份中由乙方有条件受让50,000,000股(下称“标的股份”)。
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
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126,000,000元,每股受让对价为2.52元。
乙方确认:
(1)若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股份价格低于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及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五十的,则乙方受让股份价格调整为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孰低的百分之五十。若高于上述价格,则不做调整。
(2)如乙方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计算确定。
(3)以上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1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1股份。
3、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方确认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投资保证金(非定金,下同),金额为投资款总额的30%(含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3000万元,如投资款总额的30%低于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确定保证金),具体如下:
乙方未按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4、投资款支付及标的股份安排: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六师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且投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88,200,000元(大写:捌仟捌佰贰拾万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六师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5、乙方承诺与保证:
乙方作出承诺与保证如下:
乙方充分理解本次重整投资的要求,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方面违规事项,并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意见配合出具需要重整投资人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资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甲方股份的情形(包括本次重整投资实施前以及本次重整投资实施过程中的代持情形),已完成本次重整投资所需的内外部审批、决策,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不利于本次重整投资及甲方重整的事项。
6、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开披露前,除非事先得到各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及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下称“保密信息”);
(2)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与本协议签订、解释、履行等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六师中院管辖。
9、其他
本协议签署后,若根据实施本协议的需要,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指定其他主体实际实施本次重整投资并履行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其指定主体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八)与财务投资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1、甲方2均可称为“任一甲方”,合称为“甲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各方”。
2、重整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以甲方1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848,411,936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1的总股本将由771,283,579股增加至1,619,695,515股。转增股份中由乙方有条件受让50,000,000股(下称“标的股份”)。
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
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126,000,000元,每股受让对价为2.52元。
乙方确认:
(1)若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股份价格低于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及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五十的,则乙方受让股份价格调整为重整受理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1股票交易均价孰低的百分之五十。若高于上述价格,则不做调整。
(2)如乙方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转增股份数量计算确定。
(3)以上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1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1股份。
3、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方确认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投资保证金(非定金,下同),金额为投资款总额的30%(含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3000万元,如投资款总额的30%低于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确定保证金),具体如下:
乙方未按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4、投资款支付及标的股份安排: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六师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且投资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88,200,000元(大写:捌仟捌佰贰拾万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六师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5、乙方承诺与保证:
乙方作出承诺与保证如下:
乙方充分理解本次重整投资的要求,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方面违规事项,并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意见配合出具需要重整投资人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资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甲方股份的情形(包括本次重整投资实施前以及本次重整投资实施过程中的代持情形),已完成本次重整投资所需的内外部审批、决策,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不利于本次重整投资及甲方重整的事项。
6、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开披露前,除非事先得到各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及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下称“保密信息”);
(2)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与本协议签订、解释、履行等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六师中院管辖。
9、其他
本协议签署后,若根据实施本协议的需要,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指定其他主体实际实施本次重整投资并履行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其指定主体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将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并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20、60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3.62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综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的价格、数量等以六师中院最终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内容为准。
六、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有关规定,重整投资人新业集团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财务投资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安排,公司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848,411,936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619,695,515股,重整投资人新业集团将持有公司股份276,243,093股,持股比例为17.06%。最终仍需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转增股票的数量及各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需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如上述方案顺利实施并最终完成,在重整程序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新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本次重整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偿还公司债务及日常经营开销等必要用途。若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持续健康发展。
九、风险提示
1、六师中院通知启动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的预重整,不代表法院会正式受理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重整,法院能否受理公司及子公司红色番茄重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号)等公告,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均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同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1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由“中基健康”变更为“*ST中基”,证券代码仍为“00097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十、备查文件
与各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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