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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海陆重工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一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元生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551名,代表股份数206,780,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7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公司股份161,394,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4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31人,代表公司股份45,386,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5%;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45名,代表公司股份79,582,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132,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3%;反对4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2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33,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9%;反对4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2%;弃权2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0%。

  该议案需经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已超过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5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17%;反对15,42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3%;弃权2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5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09%;反对15,42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91%;弃权2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0%。

  该议案需经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已超过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20,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63%;反对15,42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3%;弃权2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21,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11%;反对15,42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92%;弃权2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7%。

  该议案需经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已超过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09,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14%;反对15,46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99%;弃权2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0,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083%;反对15,46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53%;弃权2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1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17%;反对15,43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31%;弃权2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091%;反对15,43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17%;弃权2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2%。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17,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51%;反对15,44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91%;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8,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79%;反对15,44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73%;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4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06%;反对15,44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9%;弃权1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50,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80%;反对15,44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42%;弃权1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7%。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0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169%;反对15,443,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7%;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966%;反对15,443,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61%;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3%。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12,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25%;反对15,42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75%;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3,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10%;反对15,42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70%;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0%。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16,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46%;反对15,44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5%;弃权2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66%;反对15,44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31%;弃权2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3%。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079,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68%;反对15,4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92%;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80,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04%;反对15,4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35%;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0%。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1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61%;反对15,44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8%;弃权2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2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04%;反对15,44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18%;弃权2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18,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57%;反对15,424,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96%;弃权2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1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94%;反对15,424,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25%;弃权2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1%。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18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9%;反对4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弃权1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90,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7%;反对4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弃权1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李辰、金诗晟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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