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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1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70,996股,发行价格为2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5.3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2,729,214.5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尤振验字[2025]第001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联科新材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161201421109981,截止2025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宝庆、张建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6902089310006,截止2025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宝庆、张建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年 12 月 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6902317610001,截止2025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宝庆、张建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年 12 月 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联科新材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

  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科科技”)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使用合计297,270,770.74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1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70,996股,发行价格为2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5.3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2,729,214.5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尤振验字[2025]第0016号)。

  公司及联科新材料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提供借款。

  提供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发放之日起算,每月21日支付利息。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实际发放日上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 利率计算。

  三、本次提供借款对象联科新材料的基本情况

  联科新材料主要从事炭黑研发、生产、销售,基本情况如下:

  

  联科新材料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效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本次以向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的方式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联科新材料已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本次增资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用于“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科科技”)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新材料”)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1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70,996股,发行价格为2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5.3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2,729,214.5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尤振验字[2025]第0016号)。

  公司及联科新材料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按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度安排使用。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联科新材料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对于募投项目的部分支出,公司与供应商协议通过承兑汇票支付,而募集资金专户无法开具承兑汇票。因此,公司需要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联科新材料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进度,与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经双方洽谈确定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承兑汇票等票据为合同付款方式,采购合同的签订需履行公司合同审批程序。

  2、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项目建设部门提报资金预算经审批后,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程序后,财务据此办理付款。

  3、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上述明细表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定期向募集资金专管银行提出置换申请,由专管银行将通过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其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其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联科新材料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 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联科新材料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联科新材料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将有助于联科新材料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联科新材料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科科技”)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9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1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70,996股,发行价格为2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5.3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2,729,214.5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尤振验字[2025]第0016号)。

  公司及联科新材料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的原因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按计划积极推进,募集资金已到位但尚未进行使用。鉴于“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需要分期逐步投入募集资金,将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 现金管理的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现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 现金管理额度: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现金管理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3、 投资的产品品种:公司拟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型凭证等)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产品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与产品发行主体签署的相关协议确定;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 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

  5、 实施方式和授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投资的产品品种和决议有效期限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执行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有效。

  6、 收益分配: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的本金和收益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7、 信息披露: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五、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尽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的对象是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等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实际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也存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公司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3、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4、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审计部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6、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9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为公司获取更多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9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吴晓林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结合未来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总金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按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度安排使用。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联科新材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联科新材料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9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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