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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3,99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706%;

  2、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3,991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4、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366股。

  1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5年6月26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5,438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日上市流通。

  20、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授予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141,927股调整为1,140,271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231,613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1、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2025年8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9月7日,上市日为2023年9月8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2025年9月7日届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8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87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8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1、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差异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前,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2人调整为98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有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此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近期,先后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此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7人。

  2、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2024年度权益分派而对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历次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年度考核结果,本期87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数量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613,99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26,886,272股的比例为0.2706%。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仅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表中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实际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剩余等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8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审议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8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此87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此8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613,991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8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若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则本通知中的会议名称相应变更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本通知中的“股东大会”相应变更为“股东会”,不再另行通知。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5:00点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4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表: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2025年9月29日下午14:30~15:00。

  采取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5年9月29日中午12:00之前送达到公司。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德明利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要求: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

  电话:0755-2357 9117

  电子邮箱:dml.bod@twsc.com.cn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会议入场手续。

  四、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309”,投票简称为“德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召开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种类: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于登记截止日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也可于会议当天现场提交此表。

  3、如股东或代理人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要的时间。因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表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7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本次拟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和“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08号)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共13,029,608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89,598,72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561,495.0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037,232.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12月20日出具的大信验字 [2024]第5-0002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或其上级分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公司。

  二、本次拟调整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基于市场需求,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为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优化各业务架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终止或新增募投项目的前提下,拟调整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和“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将从49,856.14万元调整为74,335.95万元,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将从66,680.90万元调整为34,047.56万元,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同时新增深圳市光明区作为“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和“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调整不涉及“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调整前后相关投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

  近年来,人工智能等领域蓬勃发展,而人工智能的训练和推理涉及海量数据,要求AI服务器需配备高性能的SSD产品,提升数据存取和处理能力。在人工智能训练阶段,依赖高带宽、高IOPS及低延迟的存储系统匹配GPU算力需求;在推理阶段则要求存储具备高并发、低延迟响应能力;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因需调用及产生海量数据,对存储的需求转向高性能、低功耗及合理的综合成本。

  作为人工智能重要的基础设施,高性能固态硬盘等存储市场的需求不断提高。根据闪存市场CFM统计:2025年字节跳动资本支出预计达到1,500亿元至1,600亿元,2024年约为800亿元,同比增长近一倍,主要用于AI算力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阿里2024年资本支出达725亿元,且未来三年内将投入超3,800亿元的资本支出用于建设云和AI基础设施,年均资本支出约1,300亿元,同比增长近八成;腾讯2024年资本支出达767亿元,预计2025年资本支出或接近1,000亿元的水平,同比增长或近三成,全力激发AI需求。

  随着“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公司已成功进入多家相关知名厂商供应链。作为公司的重点战略方向,“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公司将集中资源加大对该项目的投入,确保公司在本轮人工智能市场机会中有足够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因此,公司拟对“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投资结构和募集资金投入进行调整,增加总体投资规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同时新增深圳市光明区作为项目实施地点。

  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调整情况及原因

  “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首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于2023年,期间相关领域的核心设备性能均发生显著升级,原规划中列明的拟购置设备在技术性、实用性和性价比等方面无法较好地适配当前项目建设;同时当前市场上已有较多成熟的通用型嵌入式存储主控芯片,因此本募投项目拟取消自研主控芯片的流片等相关投入,聚焦嵌入式存储模组的产业化开发与应用。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和公司战略方向,调减了本项目的总体投入规模,集中资源用于“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建设投入。通过本次调整,公司在保持对嵌入式存储相关技术创新关注的同时,可以更高效地利用资源,为长远发展构建稳固的基础。

  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前景、效益等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是建立在对市场、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谨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前景,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时,在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化、市场景气度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募投项目建成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将产生项目效益可能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针对本项风险,公司将高效完成项目投资建设,持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国际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趋势,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积极调整公司经营管理、营销、定价等策略,提高对相关政策、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组织实施风险

  调整的募投项目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进度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市场环境变化、政府相关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则项目存在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无法实施的风险。

  针对本项风险,为使项目能顺利推进,公司将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以及公司内部动态调整战略,积极开展项目的组织和筹备,做好各项资源的组织协调及调度工作,以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终止或新增募投项目的前提下,拟在“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和“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间调整投资总额,并调整上述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地点,本次调整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调整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主营业务经营需求,有利于募集资金投入结构的优化及募投项目的稳步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长期战略布局奠定基础。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需要。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同意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本次调整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主营业务经营需求,有利于募集资金投入结构的优化及募投项目的稳步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长期战略布局奠定基础。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定,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8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披露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公示栏公示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内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2日。

  公示途径:公司公告栏。

  反馈方式: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快递方式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核查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相关任职文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资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7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9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紧急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国强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于海燕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定,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8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审议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8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此87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此8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613,991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7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9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田华、杜铁军、叶柏林、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本次调整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主营业务经营需求,有利于募集资金投入结构的优化及募投项目的稳步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长期战略布局奠定基础。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7人,同意公司为此8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613,991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因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有董事田华的亲属,系关联关系。关联董事李虎、田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5:00 点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深圳新一代产业园公司 1 栋 2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 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5.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8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披露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公示栏公示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内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2日。

  公示途径:公司公告栏。

  反馈方式: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快递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相关任职文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资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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