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2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对本次紧急会议作出说明,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嵇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为顺利推进交易,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并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更新)、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房山中恩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相关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深正一专审字(2025)第01004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2024年1月-2025年3月)(深正一专审字(2025)第01005号)。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市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公司模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5)第090号),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补充出具了标的公司模拟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更新了《审计报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嵇敏先生、张建云女士、钟新娣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人民币170,000万元。
现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增加借款额度,本次额度增加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从人民币170,000万元增加至250,000万元,借款期限、利率等其他条款不变,公司无须就本次借款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本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增加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财务资助以解除其股权质押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年利率为银行同期LPR上浮5个基点,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相关协议的签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后续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及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本次财务资助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标的公司、交易对手方已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了担保。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的标的资产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14: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加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8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2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对本次紧急会议作出说明,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一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为顺利推进交易,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并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更新)、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房山中恩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相关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深正一专审字(2025)第01004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2024年1月-2025年3月)(深正一专审字(2025)第01005号)。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市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公司模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5)第090号),并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补充出具了标的公司模拟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更新了《审计报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人民币170,000万元。
现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增加借款额度,本次额度增加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从人民币170,000万元增加至250,000万元,借款期限、利率等其他条款不变,公司无须就本次借款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增加借款额度,能满足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公司无须就本次借款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及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增加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公司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财务资助以解除其股权质押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年利率为银行同期LPR上浮5个基点,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后续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及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本次财务资助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标的公司、交易对手方已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了担保。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的标的资产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8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原协议”),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2025年8月14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该协议于签署当日生效。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和《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二、本次交易进展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相关约定,公司及有关各方有序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根据相关工作的实际进展,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订《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公司当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已生效。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1:凯星有限公司
乙方2:正嘉有限公司
乙方3: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第一条 除非本补充协议中另有定义,原协议中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在本补充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受限于本补充协议约定条件,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8.3条(补充协议(一)第三条)作出如下修订及补充:
修订后表述为:
8.3 进一步的,若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协议第8.1.1条至8.1.3条约定生效条件仍未全部满足,且各方未就延长期限另行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且该等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的违约金作为对乙方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前期投入成本(包括第三方顾问费用及时间成本)及损失(包括交易机会损失)的合理补偿。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外,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进展,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相关期限的延长有利于推进本次交易进程。若本次交易进展顺利,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资产质量和整体经营业绩有所改善。
五、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正处于开展阶段,存在审批风险,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资金筹措及偿债风险、股东收益下降的风险,商誉减值的风险,标的公司股权的质押风险,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等风险,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风险因素”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风险因素”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1)。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以及最终通过审批的时间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25-08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重大资产购买的问询函》(并购重组问询函〔2025〕第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并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一致。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1)。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以及最终通过审批的时间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25-08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9月12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并购贷款等。具体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和利率等以公司最终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上述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的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增加借款额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满足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申请借款额度人民币17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借款利率为借款到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LPR),按实际借款天数支付,且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公司无须就本次借款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该事项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增加借款额度,本次额度增加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从人民币170,000万元增加至250,000万元,借款期限、利率等其他条款不变,公司无须就本次借款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2、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奉望目前持有公司84,048,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2025年9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召开,全体独立董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嵇敏先生、张建云女士、钟新娣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00978120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堤路301号2幢533室
成立时间:2010年2月5日
经营期限:2010年2月5日至2040年2月4日
法定代表人:张建云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厨房设备安装,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管道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花草苗木、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张建云女士持股50%、钟新娣女士持股50%。张建云女士担任上海奉望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负责上海奉望的实际经营,钟新娣女士不参与上海奉望日常经营管理。张建云女士与钟新娣女士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约定在上海奉望股东会会议中按照张建云女士的意向进行表决。
实际控制人:张建云
2、财务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奉望的资产总额为35,939.32万元,净资产为-148.29万元,2024年的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58.41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海奉望的资产总额为33,438.83万元,净资产为-157.79万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8.4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3、上海奉望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奉望为公司的关联方。
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上海奉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借款额度:人民币250,000万元
2、借款利率:借款到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LPR)
3、借款期限:36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
4、增信/担保措施:无。
5、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以正式借款协议文本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关联方借款系为了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上定价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借款公司无需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以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为出发点,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且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公司无须就本次借款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当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奉望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6,530.81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会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原则,能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无须公司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25-09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财务资助以解除其股权质押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
2、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年利率为银行同期LPR上浮5个基点,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期限详见“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后续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为解除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中恩云科技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向中恩云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本次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筹资金向中恩云科技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借款年利率为银行同期LPR上浮5个基点,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期限详见“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3、本次财务资助的款项用途为以取得标的股权解质押登记为目的,专项用于由中恩云科技向其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现金质押以及/或提前归还项目贷款(具体方案以中恩云科技届时确定及书面通知甲方为准)。后续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
4、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其他标的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司和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就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6、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相关协议的签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本次被资助对象的基本信息
2、本次被资助对象的财务信息与或有事项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恩云科技除为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含其相应修订)项下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尚未判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资信情况良好。
3、本次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人。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进行后续的股权交割。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其他股东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不属于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的控股股东就被资助对象取得的财务资助,已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措施,详情见“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5、被资助对象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Gaw Capital Partners(基汇资本)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基汇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Goodwin GAW(吴继炜)。
6、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除本次拟提供的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存在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7、关于被资助对象如涉及失信被执行人时的相关情况说明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资助对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1(保证人1):凯星有限公司
丙方2(保证人2):正嘉有限公司
丙方3(保证人3):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4(保证人4):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5(保证人5):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1、丙方2、丙方3、丙方4、丙方5 合称“丙方”或“保证人”,本合同签约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1、借款金额、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大写:壹拾伍亿元整),具体金额=提前还款/或现金质押所需资金额-中恩云科技所有账户扣除必要运营成本的现金余额,具体以乙方届时书面用款申请中按前述公式计算确定的金额为准。
款项用途:以取得标的股权解质押登记为目的,专项用于由乙方向其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现金质押以及/或提前归还项目贷款(具体方案以中恩云科技届时确定及书面通知甲方为准)。
2、借款期限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算至2025年12月31日。若前述借款到期日早于收购交易协议项下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交割日的,则借款到期日应自动顺延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为避免疑问,除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情形外,乙方无义务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归还借款。
虽有前述约定,收购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将根据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主体之间借款相关规范,另行协商确定借款期限。
3、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同期LPR上浮5个基点。
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虽有前述约定,收购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将根据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主体之间借款相关规范,另行协商确定借款利息。
4、借款发放及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至甲方指定银行以乙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乙方共管账户”)。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步骤向乙方共管账户发放前述借款。
(2)除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情形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最晚还本付息日为借款到期日。
乙方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借款发放前提条件
(1)甲方向乙方共管账户发放借款应以下列放款前提条件均已全部成就为前提:
①主协议生效;
②用于接收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共管账户已开立完毕;
③本合同签署成立并生效;
④收购交易协议约定项下的全部暂存价款已支付至收购交易协议约定项下的监管账户;
⑤截至主协议第4.4条约定的第二期暂存交易价款最晚支付时间(2025年10月31日,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更早期限),相关各方仍未能根据主协议第6.3条约定取得届时质权人同意配合完成标的公司带押过户书面文件或完成现有股权质押的解除;
⑥乙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同意乙方关于通过提前还款或现金质押方式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
(2)在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第1至5项放款前提条件均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或与其协商通过现金质押方式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的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甲方应于以上放款前提条款均成就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借款金额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书面用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共管账户发放借款。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并对款项划转进行监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偿还借款,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但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咎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含提前到期约定)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和/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对应借款发放前提条件均获满足情形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乙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并严格按监管协议约定在双方共管状态下,向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债权人账户进行划转。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4)乙方在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前不得处置乙方的任何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债权以及其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乙方资产。
8、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承诺并保证:除另有明确说明外,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公司章程,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应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对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丙方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
(3)除本附属协议签署前已生效且存续的担保责任外,保证期间内,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4)在保证期间内,丙方出现涉及财务状态恶化、重大诉讼等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时,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由乙方提供可落实全部保证责任的具体增信措施及方案。
9、提前还款或延期还款
(1)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后,若收购交易终止或发生交易回转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所有借款本息。如届时借款已用于提供现金质押但尚未进行提前还款的,则双方应共同配合与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协商恢复标的公司股权质押及解除该等现金质押后将该等借款归还予甲方;若届时借款已用于提前还款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合理及必要的期限筹资,乙方应通过再融资方式筹集还款所需资金并向甲方归还。
(2)乙方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乙方将借款本金及期间利息归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延期还款。丙方同意,收购交易交割完成前,甲乙双方为促成交易而达成延期还款约定的,丙方同意就该等延期后的借款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为免疑问,该等保证责任仍受限于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关于担保责任解除的约定)。
10、担保方式
(1)丙方同意,由各丙方共同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丙方1、丙方2及丙方3的连带保证责任于甲方发放借款之日生效;丙方4、丙方5的连带保证责任于甲方发放借款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已结清之日生效。于签署连带保证责任生效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本息或履行义务的,无论甲方该等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或增信措施,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受限于本条第2款的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2)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应的担保期间为本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按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提前或延期还款的,则为提前到期期限或延期还款到期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但于收购交易协议约定项下的标的资产交割日,该等担保责任即告解除。特别的,丙方同意,如收购交易完成后出现交易回转的,丙方在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于交易回转执行完毕之日起自动恢复。
11、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除非经甲方书面豁免,否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除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12、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进行后续的股权交割。后续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资助的款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与本次财务资助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标的公司、交易对手方已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了担保。相关担保措施详见“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公司后续将通过三方监管账户等方式积极跟踪财务资助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高效推动相关股权的交割,以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如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综上,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后续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及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本次财务资助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标的公司、交易对手方已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了担保。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的标的资产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与会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中恩云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是经过审慎决策后作出的,有助于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公司本次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按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的上限计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5.02%,全部为向本次财务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财务资助。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9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9日(周一)14:30开始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3日(周二)
7、出席对象:
⑴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将对提案22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⑶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⑷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1号T1座2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内容明确并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一)会议审议事项
注:1、上述提案中,提案4的10个子提案需逐项表决;关于提案22,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关联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项提案进行投票。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案1至提案20和提案23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2025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⑴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证券公司加盖证明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证券公司加盖证明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签名)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⑵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自然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证券公司加盖证明章)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签名)、自然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证券公司加盖证明章),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签名)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⑶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在2025年9月26日17:00之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请进行电话确认,但不接受电话登记。来信请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518067(信封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6日之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1号T1座21楼宇顺电子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518067。
4、会议联系方式
⑴会议联系人:赵立瑶
⑵联系部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⑶联系电话:0755-86028112
⑷联系传真:0755-86028498
⑸联系邮箱:ysdz@szsuccess.com.cn
5、注意事项:
⑴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办理参会手续。
⑶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⑷公司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在会议期间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录音、拍照及录像。如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应填写发言登记表并根据大会安排有序发言。现场投票过程中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289”,投票简称为“宇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请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⑵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委托人)现持有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股(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说明:
1、请在“表决意见”下面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如委托人未作出明确投票指示的,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是□ 否□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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