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36 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公告编号:2025-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73号)核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31万股,发行价格为16.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6,406.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8,417.3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618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验资专项账户,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全国物流网络拓展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并对项目延期,同时项目名称调整为“物流网络拓展升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为有效推进公司物流网络拓展升级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在西安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海邦”)名下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开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海邦、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于2025年9月12日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安海邦物流有限公司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丁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11286710000,截止2025年9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物流网络拓展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鹏程 、李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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