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003号)准予,由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月7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自《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更换管理人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相应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32层01-12室单元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胡嘉炜
联系电话:95521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网络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6、短信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7、录音电话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录音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录音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8、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21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17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www.htsamc.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版本)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有效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在信封背面注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登录管理人网站投票专区:(1)移动端:https://ehtam.htsec.com/holdVote;(2)PC端:https://ehtam.htsec.com/holdVote,通过前述投票专区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按照管理人要求,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操作,以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可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需包含三部分内容: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B、投资者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各部分内容无先后顺序要求,但需以空格、顿号或其他符号间隔;“同意/反对/弃权”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表示同意,短信表决意见示例为:“123456198001011234、B、同意”;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表示反对,短信表决意见示例为:“123456198001011234、B、反对”;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表示弃权,短信表决意见示例为:“123456198001011234、B、弃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或逾期接收到短信致使短信投票无效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采用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四)录音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户服务电话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录音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25年10月16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托管人经通知但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4、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需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之内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有效。
5、短信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并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与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仅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与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但表决意见回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未填写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或填写的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视为表决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有效短信表决票的,以管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6、录音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7、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有效短信投票(非纸质方式)、有效录音电话投票(非纸质方式)和有效网络投票(非纸质方式)表决的,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六、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新的有效表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据本公告为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各类表决依然有效,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32层01-12室单元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htsamc.com/
邮政编码:200001
2、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021-68475608
网址:https://www.bosc.cn/zh/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陆奇
九、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4日17:00)前送达。
2、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上述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3、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tsamc.com/)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21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附件一:《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五:《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集合计划份额代码:851890,C类集合计划份额代码:851896,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15日《关于准予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003号)准予,由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规范及合同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月7日生效。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第三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自《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按照《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的方案对本集合计划更换管理人和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同时,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的方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相应要求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登录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看并合理安排资金。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在变更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赎回选择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换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等变更方案,同意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www.htsam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附件三:
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__年_月_日的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多个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www.htsam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003号)准予,由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变更而来,变更后的《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月7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自《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本集合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等有关事项。
本次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议案须经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次集合计划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人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变化:
由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类别变化: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产品投资经理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李夏”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李佳闻”。
5、存续期限变化:
由“自《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6、运作方式变化:
由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但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变更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各类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7、费率变化:
(1)管理费率由【0.5%】/年变更为【0.3%】/年。
(2)销售服务费率由【0.4%】/年变更为【0.2%】/年。
(3)投资者在申购A类份额时,由单笔小于1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8%】;大于等于100万元且小于3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5%】;大于等于3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3%】;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每笔申购收取1000元,变更为单笔小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3%】;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每笔申购收取500元。
(4)投资者在赎回A类份额或C类份额时,由单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天适用赎回费率【1.5%】;大于等于7天且小于30天适用赎回费率【0.75%】;大于等于30天且小于90天适用赎回费率【0.1%】;大于等于90天适用赎回费率【0%】,变更为单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天适用赎回费率【1.5%】;大于等于7天适用赎回费率【0%】。
8、投资限制变化:
删除投资限制中“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集合计划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4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变化:
根据投资范围,对“信用债投资策略”中债券评级限制进行调整。
根据投资策略的调整,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10、估值方法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对应调整内容。
11、争议的处理变化:
由“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为“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变更方案要点
1、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在变更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赎回选择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换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3、《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变更,《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
四、变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以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方案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变更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大会召开需满足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
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会议召开通知公告后,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规模赎回对集合计划运作的影响,尽可能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五:《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下转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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