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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

  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

  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7  人、代表股份  243,742,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5028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8,28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3 人,代表股份 235,461,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985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3   人,代表股份 12,990,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323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3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2   人,代表股份 10,690,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256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公司1,35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8,121,96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82 %;反对 4,141,4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86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19,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259 %;反对 4,141,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811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7,494,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68   %;反对 6,11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3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74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9063  %;反对 6,118,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007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7,468,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262  %;反对 6,144,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09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716,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69  %;反对 6,14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001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14,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55 %;反对 4,09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15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6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561  %;反对 4,098,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508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0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6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3  %;弃权 1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55,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9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531 %;弃权 1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0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6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3  %;弃权 1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55,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9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531 %;弃权 1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499,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94 %;反对 4,07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3  %;弃权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47,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414 %;反对 4,078,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969  %;弃权 1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17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445,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70 %;反对 4,133,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57 %;弃权 16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93,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04 %;反对 4,133,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72 %;弃权 1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25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恒瑜、程彬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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