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
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
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7 人、代表股份 243,742,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5028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8,28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3 人,代表股份 235,461,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985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3 人,代表股份 12,990,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323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3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2 人,代表股份 10,690,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256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公司1,35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8,121,96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82 %;反对 4,141,4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86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19,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259 %;反对 4,141,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811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7,494,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68 %;反对 6,11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3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74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9063 %;反对 6,118,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007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7,468,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262 %;反对 6,144,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09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716,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69 %;反对 6,14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001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14,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55 %;反对 4,09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15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6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561 %;反对 4,098,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508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3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0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6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3 %;弃权 1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55,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9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531 %;弃权 1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0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6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3 %;弃权 1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55,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9 %;反对 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531 %;弃权 1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499,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94 %;反对 4,07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3 %;弃权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47,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414 %;反对 4,078,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969 %;弃权 1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17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445,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70 %;反对 4,133,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57 %;弃权 16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93,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04 %;反对 4,133,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72 %;弃权 1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25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恒瑜、程彬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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