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46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第八次董事局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作了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局,公司《监事局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局、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局职权、职责由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局主席李建先生、监事袁琳女士、张东先生、廖荣先生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监事职务自然离任,前述人员离任后仍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李建先生、袁琳女士、张东先生、廖荣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李建先生、袁琳女士、张东先生、廖荣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45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股份136,481,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1,557,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4,924,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4人,代表股份32,870,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946,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4,924,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33,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4%;反对1,1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弃权57,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22,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1,1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3%;弃权57,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0%。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39,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1,199,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2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8%;反对1,199,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0%;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39,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1,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42,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2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8%;反对1,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9%;弃权42,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37,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4%;反对1,19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0%;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2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51%;反对1,19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1%;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3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4%;反对1,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2%;弃权5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1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42%;反对1,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4%;弃权5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3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4%;反对1,19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9%;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1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42%;反对1,19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5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2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9%;反对1,2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4%;弃权59,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1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74%;反对1,2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3%;弃权59,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十二届第八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89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481,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4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律师等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5,233,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4%;反对1,1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弃权5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22,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1,1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3%;弃权5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0%。
2、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5,239,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1,199,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2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8%;反对1,199,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0%;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3、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5,239,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1,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4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2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8%;反对1,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9%;弃权4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4、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5,237,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4%;反对1,19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0%;弃权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2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51%;反对1,19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1%;弃权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5、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5,23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4%;反对1,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2%;弃权5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1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42%;反对1,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4%;弃权5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
6、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5,23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4%;反对1,19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9%;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1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42%;反对1,19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52%;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
7、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5,22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9%;反对1,2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4%;弃权59,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1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74%;反对1,2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3%;弃权59,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
(三)本次股东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曹 军 王 骏 王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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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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