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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37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龙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67人,代表股份数5,063,303,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19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60人,代表股份236,662,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1,233,171,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6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1名,代表股份212,07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65人,代表股份3,830,131,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3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59人,代表股份24,587,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43,88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4%;反对19,30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3%;弃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7,241,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41%;反对19,30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8%;弃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43,71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2%;反对19,46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3%;弃权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7,077,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49%;反对19,46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8%;弃权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三)《关于修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43,70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0%;反对19,481,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7,066,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02%;反对19,481,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6%;弃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飞、齐晨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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