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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强制清算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于2022年7月16日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大连德泽全体股东未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2023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清申3号],金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对被申请人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2023年12月7日,公司收到金州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3)辽0213强清2号],金州法院指定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联合体作为大连德泽清算组。大连德泽因经营期限届满被法院裁定进入清算程序,自2023年12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参股公司。

  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5日、2023年12月2日及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强制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2023-047)。

  二、相关进展情况

  (一)申请人撤回对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金州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强清2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武义慧君以被申请人大连德泽营业期限届满,达到解散条件,股东未达成申请续期的股东会决议,被申请人大连德泽无法修改公司章程存续,且出现解散事由后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金州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于2023年12月6日指定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联合体作为大连德泽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已完成大连德泽部分财产的变价工作。

  申请人武义慧君以2025年9月5日经全体股东决议大连德泽经营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公司继续存续经营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

  金州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武义慧君以被申请人大连德泽股东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武义慧君撤回对被申请人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

  (二)常德景泽受让武义慧君持有的大连德泽股权

  经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大连德泽按股权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对大连德泽进行减资。前述事项完成后,大连德泽总资产为2,069.85万元,净资产为867.83万元。在前述基础上,武义慧君与常德景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景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大连德泽32.7984%的股权(对应79.516万元注册资本出资额),以对价300万元转让给常德景泽。

  经内部决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决定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自《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强清2号之一]作出之日,大连德泽继续存续经营并重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决议,上海景峰取得的分红款为14,226.03万元,鉴于大连德泽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分红款项对公司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以及本年度整体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因减资事项,上海景峰拟收回投资款5,291.44万元,上海景峰现持有的大连德泽股权账面价值与按其持股比例享有的大连德泽最新净资产份额存在差额,前述实际分配款项与上述差额之间的差额预计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最终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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