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5-1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 浙江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房产”)目前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之中,其破产清算结果、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否能够实现追偿以及最终可收回的实际金额,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在原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3.48亿元债务提供担保。后此案件的债权人变更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
基于担保化解的整体安排,公司于2022年、2024年与东阳金投签署《担保和解协议》,为广厦控股代偿其在东阳金投的部分债务,代偿金额合计为2.92亿元,其中2.16亿元公司已于2022年追回,剩余7,600万元公司尚在追偿中。2025年3月,公司收到东阳金投出具的《免除担保责任证明》,东阳金投同意免除公司在该笔担保债务中的剩余担保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1、临2022-123、临2024-081、临2025-018、临2025-043、临2025-104)。
二、进展情况
2025年5月,公司获悉上述担保债务的另一保证人通和房产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因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广厦控股代偿形成7,600万元债权,公司依法取得对该债权项下的连带债务人通和房产进行追偿的权利,故向其管理人申报7,600万元债权。
因该担保债务共有四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和房产管理人认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仅能按照比例(即四分之一)请求通和房产分担相应债务。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通和房产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查单》,经通和房产管理人审查,确定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1,900万元。
三、风险提示
通和房产目前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之中,其破产清算结果、公司是否能够实现追偿以及最终可收回的实际金额,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5-11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0,973.35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将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及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
公司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的房产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的债务及2,720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2,119万元的抵押担保。由于广厦建设对工行西湖支行的债务未能及时清偿,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结案。因案件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工行西湖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1号的房产为上述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的债务及2,720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3,886万元的抵押担保,但该房产实际已于1997年5月出售给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后因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完成,导致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1997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进行了披露。上述担保债务,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以被变卖的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价值946.61万元为限。
在案件执行中,振兴路1号西侧的房产于2025年3月被公开变卖,其交易金额为946.61万元。法院在变卖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后对变卖款约946.61万元进行分配,其中约480.81万元分配至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约465.81万元分配至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
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公司依法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7、临2021-084、临2024-016、临2024-065、临2025-001、临2025-010、临2025-014、临2025-017、临2025-021、临2025-030、临2025-045、临2025-087、临2025-099)。
(二)甘肃银行案件
因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未能及时还款,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及其担保人之间存在多笔金融合同纠纷,甘肃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案件被告。
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处置了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91.40万股股票并划扣了对应的2020年及2022年分红款,上述被划扣的股票处置款及分红款合计约为20,610.14万元,其中20,000万元已划扣至甘肃银行账户,26.74万元为案件执行费用。
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公司依法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临2023-063、临2023-087、临2024-012、临2024-017、临2024-042、临2025-002、临2025-027、临2025-055、临2025-062)。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及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9329号、就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9246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厦建设确认尚欠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合计9,466,14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3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原告东望时代同意被告广厦建设于2025年9月20日前支付代偿款合计400万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代偿款合计400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代偿款合计1,466,1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若被告广厦建设按约及时足额履行,则双方就上述两案再无纠葛。若被告广厦建设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东望时代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建设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的43%的股权[股权数额36,12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包含孳息和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控股在东阳三建的44.65%的股权[股权数额37,502.4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包含孳息和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广厦控股、东阳三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个案件受理费合计44,664.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广厦建设、广厦控股、东阳三建共同负担。
(二)甘肃银行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甘肃银行案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6125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厦控股确认尚欠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200,267,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原告东望时代同意被告广厦控股于2025年9月20日前支付代偿款5,000万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代偿款5,000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代偿款100,267,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若被告广厦控股按约及时足额履行,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若被告广厦控股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东望时代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建设在东阳三建的43%的股权[股权数额36,12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包含孳息和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控股在东阳三建的44.65%的股权[股权数额37,502.4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包含孳息和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广厦建设、东阳三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0,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厦控股、广厦建设、东阳三建公司共同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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