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代码:A类933333/C类970200,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或简称“会议”),审议《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17:00止(纸质投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短信、网络授权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应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为给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续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截止时间。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1楼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刘小嘉
联系电话:0755-81982433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18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gxzg.guosen.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身份证明文件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1楼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刘小嘉
联系电话:0755-81982433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其他投票方式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表决意见。
(四)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集合计划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电话和短信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gxzg.guose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授权
(1)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身份证明文件及登记证书等,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电话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36),其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拨打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服电话(9553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拨通上述客服电话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通话过程中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回答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人工坐席提问方式核实其身份后,待确认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人工坐席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回答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人工坐席提问方式核实其身份后,待确认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人工坐席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24: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短信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因运营商原因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的情况,请投资者选择集合计划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24: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网络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公众号、金太阳APP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页面进行授权时,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份额持有人权益。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距离授权截止时间最近一次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纸面授权为准。如距离授权截止日最近的同一日内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距离授权截止时间最近一次纸面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距离授权截止时间最近一次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非纸面授权为准。如距离授权截止时间最近的同一时点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距离授权截止时间最近一次非纸面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3)同一委托人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5)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意见。
6、授权期限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24:00止。若本集合计划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上述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集合计划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5年10月19日17:00以后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1层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95536
网址:gxzg.guosen.com.cn
2、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五号北京INN大厦2号楼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gxzg.guose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议案的说明
附件五: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素变更对照表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代码:A类933333/C类970200,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国信“金理财”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规范及合同变更而来,《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根据《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主体变更的公告》,自2025年3月21日起,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将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调整存续期限、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费率等内容。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集合计划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则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具体修改内容和程序详见《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议授权管理人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变更注册的后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gxzg.guosen.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附件三:
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__年_月_日的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多个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gxzg.guose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将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调整存续期限、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费率等内容。
本次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次集合计划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方案要点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产品名称由“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将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调整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不定期”。
(四)修改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和投资相关的条款。
1、调整投资目标
原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在保持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拟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通过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根据本集合计划变更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3、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拟修改为:
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五)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原申购费率(适用于A类份额):
拟修改为(适用于A类份额):
并新增对通过变更后的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变更后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
原赎回费率(适用于A类份额和C类份额):
拟修改为(适用于A类份额和C类份额):
(六)调整发生巨额赎回时,单个份额持有人超过产品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等与申购、赎回相关的条款。
(七)调整估值方法等和估值相关的条款。(根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统一实施新标准。此次调整主要是按新标准所做的调整,具体包括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由净价估值改为全价估值等。)
(八)调整争议解决条款。
原争议解决条款: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拟修改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外,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更新、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托管人信息更新、变更后的基金特点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附件《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管理人将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变更方案要点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表决通过,本集合计划将在正式变更前安排赎回选择期(具体以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赎回,赎回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变更,《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鹏华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将在《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管理人提请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暂停申购、赎回等。具体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修改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以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方案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变更注册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方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大会召开需满足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
为防范出现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方案被否决的风险,在提议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如果本次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次议案。
(二)集合计划持有人集中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会议召开通知公告后,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规模赎回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尽可能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件五:
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素变更对照表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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