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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88         证券简称:海天味业         公告编号:2025-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5年5月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决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851,824,944股(其中A股5,560,600,544股,H股291,224,4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A股10,289,491股后,以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5,841,535,4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18,799,217.78元(含税),其中A股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43,080,873.78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A股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5,550,311,053×0.26)÷5,560,600,544≈0.26元/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1+0)=(前收盘价格-0.2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广东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康、程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7-82836083

  电子邮箱:OBD@haday.cn

  特此公告。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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