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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四次提示性公告(上接D33版)

  (上接D33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简况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熊国兵设立日期:2012年5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86号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联系电话:021-22169999(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11)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二、托管人(一)托管人简况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注册资本:590.86 亿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5)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法定代表人:刘翔设立日期: 2004年4月2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联系电话:021-80262888(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注册资本:466.79095亿人民币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同意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及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6)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的;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2)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七、计票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九、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书面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七、计票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1、被依法取消管理人资格;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一)管理人的更换程序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6、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7、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5、公告:托管人更换后,由管理人在更换托管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6、交接: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7、审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三)管理人与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3、公告: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应在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三、本部分关于管理人、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四、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接收集合计划管理业务、新任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接收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前,原任管理人或原任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通过深度研究,捕捉宏观环境及政策趋势走向,主要投资于智造相关行业的股票,把握制造业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智造主题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一)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集合计划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集合计划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二)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1、智造主题的范畴……细化到行业分类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服务、信息设备、机械设备、交运设备、国防军工、计算机、医药、医疗器械、公用事业、化工、金属非金属新材料、新能源等。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人口红利变化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视实际情况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2、股票投资策略(2)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集合计划将关注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A股市场稀缺性和核心竞争力的优质公司,关注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三)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方面,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计划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五)衍生品投资策略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2、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集合计划股票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智造主题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产的8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8)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1)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2)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1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1)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2)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4)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7)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2、禁止行为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买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五、业绩比较基准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基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则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集合计划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集合计划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表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深度研究,捕捉宏观环境及政策趋势走向,主要投资于智造相关行业的股票,把握制造业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主题相关行业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三、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2、股票投资策略(1)智造主题的界定……细化到行业分类上,本基金投资的行业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符合国家高端装备制造重点方向的行业,包括国防军工、机械设备;(2)符合新经济发展趋势、具有先进技术或者着力于突破关键技术、持续迭代升级的行业,包括医药生物、电子、计算机、通信、电力设备、新能源;(3)在传统工业中运用新兴技术、新材料或现代管理方式而向智能化转型的行业,包括汽车、有色金属、轻工制造、纺织服饰、家用电器、公用事业、化工、金属非金属新材料。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人口红利变化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视实际情况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3)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关注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A股市场稀缺性和核心竞争力的优质公司,关注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企业和所属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判断,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精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4、债券投资策略(1)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同时,通过凸性管理策略进一步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2)收益率曲线策略组合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3)信用品种投资策略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走势。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资质、转股标的等因素,对可交换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具有盈利空间的优质标的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可交换债券的估值变化情况和发行主体经营状况,合理控制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7、债券回购投资策略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债券回购操作,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在严格头寸管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债券回购投资策略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8、衍生品投资策略(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主题相关行业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5)-(23)的投资组合限制:(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1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9)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22)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4)-(26)的投资组合限制:(2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5)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26)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五、业绩比较基准基于上述指数的主要特征,“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日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在交易所上市并以全价交易的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8、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9、估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净值信息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1、本集合计划不同类别份额将分别计算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余额总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1、估值错误类型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管理人、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溢价或折价。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兑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1、估值错误类型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八、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十、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1、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9、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人的管理费(1)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不同类别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扣除。A类份额的固定年管理费率为1.2%B类、C类份额的固定年管理费率为1.2%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G=E×相应类别份额的固定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G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集合计划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2)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仅对A类份额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原则:①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笔认/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②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有持的集合计划份额(含转换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计划份额计提业绩报酬。③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含转换出)确认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按该笔赎回(含转换出)的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④赎回计划份额日计提业绩报酬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赎回计划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A类份额的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A类份额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公式如下:

  其中:F为A类该笔份额的份数。上述计算过程中因系统计算精度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3)业绩报酬的支付业绩报酬计提结束后,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对业绩报酬的扣除金额不承担复核责任。管理人特别声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确认并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供管理人计算提取业绩报酬使用,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财产本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2、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T=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T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 A、B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H 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C类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4、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四、费用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发展情况调整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比例。调高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或调低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的,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或调高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调整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比例,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H=E×0.4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原《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本集合计划的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每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七、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的,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一、集合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管理人决定的其他日期,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二、集合计划份额折算对象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三、份额折算频率不定期。四、集合计划份额折算方式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方式,具体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五、集合计划份额折算期间的集合计划业务办理为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折算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平稳运作,管理人可暂停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六、份额折算的公告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本集合计划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资产管理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登载《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业绩报酬收取情况,包括业绩报酬提取的总金额、分层提取比例等。(六)临时报告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8、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5、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3、本集合计划实施集合计划份额折算;24、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七)澄清公告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若本集合计划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集合计划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二)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相关信息:1、不可抗力;2、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七)清算报告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财产清算公告;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二、由于合同当事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1、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1、《资产管理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申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2020年6月30日生效,原《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4、《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经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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