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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协议》到期解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5-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为保证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2019年4月、2022年2月王振宇、张宝分别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及《共同控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共同控制关系,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后36个月止。《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自动解除后,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公司控股股东由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张宝变更为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振宇、张宝变更为王振宇。

  ●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系王振宇、张宝签署的《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所致,王振宇、张宝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

  一、共同控制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一)共同控制协议签署情况

  为保证对公司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2019年4月王振宇及张宝签署《共同控制协议》,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后36个月止。根据《共同控制协议》,双方约定,在依法行使双方作为帕瓦股份股东权利、帕瓦股份董事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提名权、投票表决权及决策权等权利)时,均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保持一致决策方向。在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决策:1、如一方在提案时,双方就提案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对相关内容进行提案;2、如帕瓦股份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帕瓦股份的董事均应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董事会表决时投反对票,并按照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结果具体执行;3、如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帕瓦股份直接及间接股东均应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反对票,并按照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结果具体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对公司的控制权,2022年2月王振宇及张宝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共同控制协议》的内容作如下调整:1、双方约定共同控制帕瓦股份,对帕瓦股份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及日常经营活动均经友好协商且保持相同的意见;2、自《共同控制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共同控制协议之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帕瓦股份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以甲方王振宇的意见为准,乙方张宝需按甲方王振宇的意见行使董事及股东权利;3、《共同控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后三年。

  (二)共同控制协议到期解除情况

  《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于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后三年到期,即2025年9月18日到期自动解除。

  《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王振宇、张宝作为公司董事或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董事或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董事或股东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前基本情况

  本次共同控制关系到期解除前,王振宇通过持有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99%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4.94%股份,且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宝良、姚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重大决策事项(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表决外)始终与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保持一致,故王振宇通过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26.25%股份,张宝直接持有公司10.41%股份,王振宇、张宝签署《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共同控制人,二人共同控制公司36.66%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基本情况

  本次共同控制关系到期解除后,如前所述,王振宇仍持有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99%股权,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宝良及姚挺为一致行动人,王振宇仍通过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26.25%股份。张宝直接持有公司10.41%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系王振宇、张宝《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所致。本次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王振宇通过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实际支配的公司权益比例为26.25%;张宝与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权益不再合并计算,张宝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为10.41%。王振宇、张宝权益变动比例减少均超过5%,达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标准。本次王振宇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振宇)》。张宝目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宝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授权指定代理人作为日常工作联系人与公司对接,公司和控股股东均无法与张宝本人取得联系。

  《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后,张宝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宝目前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将积极关注此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讨侵占资金,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共同控制协议到期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后,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公司控股股东由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张宝变更为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振宇、张宝变更为王振宇。王振宇通过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26.25%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现有治理结构稳定有效,控制权状态清晰明确,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共同控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后,王振宇、张宝所持股份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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