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64号蟠桃大厦5楼5-4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1人,合计持有280,644,11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31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6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8,018,96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243%。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与万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308,16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43,9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28,108,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9%;反对43,9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2%;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本公司董事长段浩然先生担任四川万鹏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45.00万股。
2、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308,608,39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44,87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4,420,85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6%;反对4,235,11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3721%;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前述议案二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是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4、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同意303,292,46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00%;反对5,337,60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7293%;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02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同意303,291,40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97%;反对5,337,66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7293%;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03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同意303,291,46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97%;反对5,337,60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7293%;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4.04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同意303,288,40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87%;反对5,340,66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7303%;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5、审议通过《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08,611,79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44,17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6、审议通过《调整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05,735,4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48,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10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5%;反对48,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287.00万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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