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生产功能性保护材料华东总部项目”已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前述项目予以结项。为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10,046.08万元(含利息收入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金额为准)用于投资“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本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骏鼎达”)系“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了便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前述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东莞骏鼎达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06.6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15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生产功能性保护材料华东总部项目”已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前述项目予以结项。为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10,046.08万元(含利息收入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金额为准)用于投资“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本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骏鼎达”)系“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了便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前述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东莞骏鼎达开立募集资金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1、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2、 增加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披露日,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 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9月18日,公司(作为协议之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协议之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协议之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同意对原协议第一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1301691461,截至2024年02月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生产功能性保护材料华东总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变更为:“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1301691461,截至【2025】年【9】月【5】日,专户余额为2,460,558.34元,专户资金办理结构性存款对应的新账户8110901110801869485的账户余额为9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本补充协议是各方签订的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其余条款均继续适用。本补充协议与各方以往就本补充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日起生效。
(二) 公司、东莞骏鼎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9月18日,公司、东莞骏鼎达(共同视为协议之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协议之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协议之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1301911971(甲方通过乙方监管宝产品进行监管,关闭柜台功能,仅开通网银查询和监管支付功能,网银落地审核金额为0元),截至2025年9月5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 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立伟、温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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