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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送达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4,793.07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591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新能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公司及子公司现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591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受理机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一: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法院判决

  1、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项下本金9682666.66元,截至2025年3月7日利息297661.31元,以及自2025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40034858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50万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55206.25元、复利327.02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40038039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00万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61340.28元、复利363.34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复利;

  4、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40038795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00万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61340.28元、复利363.34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复利;

  5、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40051908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00万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59305.54元、罚息8020.83元、复利361.99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的复利;

  6、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40053704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00万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60763.88元、复利354.74元、罚息5833.33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的复利;

  7、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40054433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00万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62708.32元、复利343.06元、罚息2916.67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的复利;

  8、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40055505借款合同项下本金3345770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43495.02元、复利240.57元、罚息1505.6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的复利;

  9、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编号32010120250004640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624000元,截至2025年7月4日利息55488元、复利322.01元,以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的复利;

  10、被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债务在最高额7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七至九项债务在最高额58948924.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1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对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证明编号3393518200435311299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79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对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24%的抵押份额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1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149元,由被告棒杰公司、浙江棒杰、扬州棒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9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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