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1、 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周五)10点00分开始,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水均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现场参会,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张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3名,代表公司股份458,987,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和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份数,下同)的22.30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53,271,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0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105,715,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8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06名,代表股份105,278,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8%。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175,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反对6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弃权19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467,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96%;反对6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4%;弃权1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1,601,200股。
表决结果:同意411,604,464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06%;反对1,037,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8%;弃权44,744,073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496,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5139%;反对1,0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53%;弃权44,744,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0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1,601,200股。
表决结果:同意456,598,637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653,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弃权134,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49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23%;反对6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05%;弃权1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傅剑、赵锦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5-04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对《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讨论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产转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年1月15日,华英农业控股子公司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新塘”)与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向对方出售部分资产,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5日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放弃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2023年3月,杭州新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华英新塘49%股权,华英农业放弃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整改措施
1、针对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的补充审议及披露程序。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日、9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2、强化合规管理与机制建设。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要求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持续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对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理解与执行,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报告义务人、时间节点及操作流程,切实提升相关人员履职尽责的意识,全面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合规性。
3、公司将继续强化对企业内控合规的专业培训力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参与由公司内部及监管部门举办的公司治理专题培训,持续提升其在公司治理领域的合规意识与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公司将聚焦重点领域,针对财务、审计、证券、法务、战略投资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开展一系列专项培训,切实增强关键岗位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操作能力,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整改期限:持续规范执行,长期有效。
二、整改总结
本次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与治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推动作用。针对《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公司现已严格落实整改完毕并予以持续优化执行。公司将以此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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