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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9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商业向交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为15,6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郑东”或“郑州置业”)、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香江”)分别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抵押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该议案担保计划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根据该议案的规定,2025年度公司拟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32.2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按股权比例相互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按股权比例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按股权比例为联营、合营公司提供担保(不含关联方)。担保实际发生时,在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从其他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中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只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中调剂使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计划的前提下,在上述全年担保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单笔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截止目前,香江控股及其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总计37,050万元,未超过全年最高额度。本次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20亿元,公司已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香江商业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一)

  (1)合同双方:香江控股(保证人)、交通银行(债权人)

  (2)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陆佰万元整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保证合同》(二)

  (1)合同双方:郑州置业(保证人)、交通银行(债权人)

  (2)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陆佰万元整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保证合同》(三)

  (1)合同双方:长沙香江(保证人)、交通银行(债权人)

  (2)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陆佰万元整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抵押合同》(一)

  (1)合同双方:郑州置业(抵押人)、香江商业(债务人)、交通银行(抵押权人)

  (2)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9月1日至2030年9月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圆整。

  (3)抵押物: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E1号楼、E3号楼4套仓储物流物业。

  (4)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5、《抵押合同》(二)

  (1)合同双方:长沙香江(抵押人)、香江商业(债务人)、交通银行(抵押权人)

  (2)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9月1日至2030年9月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圆整。

  (3)抵押物: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84773.35平方米商业用地。

  (4)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江商业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香江商业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且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全资子公司的持续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香江商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香江商业提供15,600万元的担保,截止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0,813.20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35%。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总额为14,699.79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无单独为并表体系外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均为就上述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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