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作出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
为推进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董事会同意根据审核监管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涉及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32,283,464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96,712,598股(含本数)11原因请见本页第2号脚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2.募集资金金额
调整前: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9,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调整后: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965.00万元(含本数)22本公司2020年前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200.00万元,前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加上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及结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2,292.51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50.44%,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部分的金额为9,032.51万元。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8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应当将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的部分从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中扣减。因此做出此调整。拟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也随之做出调整。,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作出了修订,为便于投资者查阅,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60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股票摊薄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产品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计于2025年1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9,965.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上限196,712,598股,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发行数量为准。
5.假设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3,308,833,844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根据公司2024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577.93万元和11,919.03万元。
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4年基础上分别按照持平、增长10%、下降10%三种情形进行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假设未考虑公司未来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素的影响。
9.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虽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但在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需一定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采取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配合保荐人等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并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以及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费用支出等审批制度,降低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浪费。另外,公司将继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在稳定现有高端人才基础上,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员工积极性。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自身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提升整体经营业绩。
(四)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证给予股东稳定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制定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股东的具体回报计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四、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方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方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方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方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五、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6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一号产投”)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鉴于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与长江一号产投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前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通过审核或取得注册,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和取得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49,965.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96,712,598股(含本数),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与长江一号产投于2025年9月19日签订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长江一号产投为公司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生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一号光谷资本大厦二楼2017-9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3-09-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省长江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146,63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长江一号产投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经本公司查询,长江一号产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本次认购方长江一号产投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2.5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审核要求而调整本次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的,则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价格公允。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发行及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96,712,59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于原协议同时生效。
(四)其他
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长江一号产投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表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公司扩大资本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5年9月18日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核意见;
4.《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6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公司将为全资子公司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根据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照相关规则,该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因此,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公司于9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为全资子公司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重要全资子公司空调国际热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国际公司”)海外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空调国际公司海外业务主体的母公司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为一至三年,授信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等,利率与银行协商后确定。商业银行要求本公司为该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申请授信的主体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为空调国际公司海外业务的重要持股平台,股权架构图如下:
根据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照相关规则,该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因此,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1如下:1财务数据指的是相关公司的单体财务数据。
三、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全资子公司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预期、财务管理能力及经营状态相匹配;预计贷款用途均为全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产能建设,符合公司经营目标和财务管理的原则,有助于公司利用适当的债务杠杆开展经营并合理扩大业务规模。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债务水平的控制及资金利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合理有序使用信贷资金,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披露日,本公司无对公司外部的担保事项,全部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或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5,525.00万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担保金额为2,424.03万元,合计对外担保金额共计57,949.0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额55.11亿元的10.51%。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5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以通讯及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参会董事人数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董事会同意根据相关审核监管规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涉及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从不超过232,283,464股(含本数)调整至不超过196,712,598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从不超过人民币59,000万元(含本数)调整至不超过49,965万元万元(含本数)11本公司2020年前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200.00万元,前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加上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及结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2,292.51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50.44%,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部分的金额为9,032.51万元。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8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应当将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的部分从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中扣减。因此做出此调整。拟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也随之做出调整。。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振坤、胡焱、姚小林、田世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前述《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调整的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振坤、胡焱、姚小林、田世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前述《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调整的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振坤、胡焱、姚小林、田世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前述《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调整的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振坤、胡焱、姚小林、田世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前述《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调整的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振坤、胡焱、姚小林、田世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与发行对象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王振坤、胡焱、姚小林、田世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重要全资子公司空调国际热系统公司海外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空调国际热系统公司海外业务的重要持股平台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为一至三年,授信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等,利率与银行协商后确定,上市公司将为该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奥特佳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照有关标准,该事项属公司董事会决策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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