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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2          证券简称:仙琚制药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部分费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时存在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宇松、总经理金炜华、财务总监王瑶华、董事会秘书张王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宇松、金炜华、王瑶华、张王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整改落实,加强募集资金使用事前审核及事后复查等管控措施,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纠正偏差,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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