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6.4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6.26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9月29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发行了130,302.3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4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华康转债,债券代码111018。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不超过6年,即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9年12月24日。
根据《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华康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二、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华康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2.66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华康转债”转股价格于2024年5月28日由初始转股价格22.66元/股调整为16.8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华康股份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华康转债”转股价格于2025年4月24日由16.89元/股调整为16.3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华康股份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因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华康转债”转股价格于2025年5月14日由16.39元/股调整为16.4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华康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暨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三、 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本次调整前,华康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6.46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华康转债的转股价格本次调整如下:
P1=(P0-D)=(16.46-0.2)=16.26元/股
本次调整后华康转债转股价格为16.26元/股。该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息)日即2025年9月29日起生效。
“华康转债”于2025年9月19日停止转股,2025年9月29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8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304.9811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60.99622万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截至2025年8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30,304.9751万股,以此计算拟分配的股本,拟派发现金红利6,060.99502万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华康转债”发生转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由30,304.9751万股增加至30,304.9811万股,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应派发现金红利由6,060.99502万元调整为6,060.99622万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实控人(陈德水、程新平、徐小荣、余建明)、股东曹建宏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0-6035901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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