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弃权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引力传媒”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衍记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潘欣欣系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5-046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9日。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情况
1、2024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7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3、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1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6、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针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8、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针对达到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10、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尚无已完成的解除限售情况。
二、 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9月25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即将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万股。
三、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授予日:2024年8月8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30.00万股;
4、解除限售具体数据如下:
四、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9月29日。
2、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0.00万股。
3、 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本次变动前股份总数为2025年9月19日公司总股数。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因此,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售期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引力传媒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暨上市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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