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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5-056

  证券代码:111022        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2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0,061,5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0,017,243.24元(含税),转增100,024,633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50,086,216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现金红利直接发放的对象有无锡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康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金祥、钱犇。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普通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50,086,216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为0.58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下午1:00-4:00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592554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111022        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锡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修正前转股价格:31.98元/股;

  ● 调整/修正后转股价格:22.64元/股;

  ● “锡振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9月30日;

  ● “锡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5号),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2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1.90%、第六年2.30%。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56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5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5年7月14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锡振转债”,债券代码“11102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锡振转债”转股期2025年12月24日至2031年6月17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初始转股价格31.98元/股,本次调整不涉及暂停转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股,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综上所述,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需对“锡振转债”的转股价格做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四、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依据,公司本次调整“锡振转债”转股价格适用的调整公式为:

  P?=(P?-D)/(1+n)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为调整前转股价31.98元,n为转增股本率0.4,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28元/股,P?为调整后转股价。

  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31.98-0.28)/(1+0.4)≈22.64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调整后“锡振转债”转股价格将由31.98元/股调整为22.6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9月30日起生效。“锡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不涉及暂停转股。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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