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8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5号)同意注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田股份”)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4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45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830,188.68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49,528.2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5,120,283.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3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39号”《验证报告》。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790,234,360.12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50,787,686.45元;于2023年8月3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募集资金739,446,673.67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使用420,185,486.80元),其中,2025年半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8,124,167.83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55,941,895.75元(其中,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支出后净利息收入为1,055,972.84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649,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7万吨精密铜合金棒材项目”变更为“年产1万吨双零级超细铜导体项目”和“450铜合金带材生产线改造升级项目”,募投项目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6,685.93万元(含利息)全部用于新项目“年产1万吨双零级超细铜导体项目”和“450铜合金带材生产线改造升级项目”投资。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3)。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公司新开立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358486732002),用于“450铜合金带材生产线改造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于2025年9月23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金田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高导”)新开立宁波金田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361086727161),用于“年产1万吨双零级超细铜导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田高导、东方证券于2025年9月23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8486732002,截至2025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450铜合金带材生产线改造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石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金田高导,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证券。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1086727161,截至2025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万吨双零级超细铜导体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石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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