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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 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9月24日在管理人网站(https://yhjh.chinastock.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5年9月25日在上述网站和报刊上发布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7月29日《关于准予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366号)准予,由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变更而来,变更后的《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2月5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2月4日到期(如后续延长存续期限,将履行必要程序,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或“会议”),审议《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17:00止(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或以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邮政编码:100073

  联系人:耿秦诺

  联系电话:010-896230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表决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回复。

  5、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表决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回复。

  6、录音电话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录音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录音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26日,即在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享有本次大会的表决权(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大会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大会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三。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有效授权书等形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列明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短信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参加本次大会的个人投资者提供短信通道供其投票。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投票短信,个人投资者可根据要求在本公告规定的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的接收时间为准)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数字1表示同意,数字2表示反对,数字3表示弃权。表决意见内容为“1/2/3”,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持有人同意本议案,则其回复短信的表决意见应为“1”。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

  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如因电信运营商等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人为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表决,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请份额持有人选择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三)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会议,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会设立网络表决专区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通过网络表决专区进行投票的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进行验证,以核实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网络表决专区的访问方式为:(1)移动端:https://cdns.chinastock.com.cn/cdn/sx-holdmeet/#/;(2)PC端:https://cdns.chinastock.com.cn/cdn/sx-holdmeet/#/。

  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投票的,应当按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票。

  (四)录音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户服务电话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主动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录音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其他投票方式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份额持有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集合计划A类、C类和E类份额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表决票收取时间超过本公告规定的投票表决起止时间的,为无效表决。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要件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投资者不能修改表决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加任何文字对表决意见进行限制或增加前提),否则均视为“弃权”。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网络投票需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之内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有效。

  (4)短信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对于选择短信投票方式的个人投资者,其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未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的,反馈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票。

  (5)录音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6)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1)如果同一份额持有人既提供了纸质表决票,又采用了短信、网络、录音电话等形式进行表决,则以管理人收到的有效的纸质表决票为准。其中,如果同一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多张纸质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或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如果同一份额持有人采用短信、网络、录音电话等表决形式进行多次表决,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先送达的表决视为被撤回。

  3)如果份额持有人既委托他人投票,又本人自行投票表决并以上述规定方式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本人自行投票表决(不论提交纸质表决票,还是采用短信、网络、录音电话等形式进行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且同时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条件时,则本次大会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将由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召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或明确撤销原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客服电话:010-89623098

  联系电话:010-89623089

  网址:http://yhjh.chinastock.com.cn

  2、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3、公证机构:北京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和5层

  联系电话:010-68442299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IFC大厦A座28层

  联系电话:010-66578066

  九、本集合计划的特殊赎回期安排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在正式变更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特殊赎回期。

  本集合计划在特殊赎回期内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在特殊赎回期内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等条款。在特殊赎回期内,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仍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十、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需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召开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属于集合计划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3、请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尽量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4、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5、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查看。

  6、上述议程的推进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在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上述议程无法继续推进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调整,具体事宜以届时公告为准。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

  附件一:《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7月29日《关于准予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366号)准予,由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2月5日生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大会”),提议按照《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的方案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人变更和变更注册,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修改为相应的基金合同。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则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基金”)另行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另行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登录信达澳亚基金网站(www.fscinda.com)查看。

  如果本议案经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后获得通过,为保证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方案的顺利实施,同意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7月29日《关于准予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366号)准予,由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变更而来,变更后的《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2月5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2月4日到期(如后续延长存续期限,将履行必要程序,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则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或“会议”),审议《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二)本集合计划本次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大会需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召开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由“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基金”)。

  (三)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姜海洋、杨淳”变更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马俊飞”。

  (四)变更产品类型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年。”变更为“不定期”。

  其他与上述修改相关、因法律法规更新及完善本基金实际运作而相应作出的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三、变更方案要点

  1、特殊赎回期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在正式变更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特殊赎回期。

  本集合计划在特殊赎回期内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在特殊赎回期内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等条款。在特殊赎回期内,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仍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2、如果议案经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后获得通过,为保证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方案的顺利实施,管理人提请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等。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本集合计划的变更注册,《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3、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变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经协商一致,就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注册及移交方案达成协议。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通过官网(www.fscinda.com)等形式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次变更注册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大会需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召开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为防范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或议案未获得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的发生,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份额持有人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

  附件三: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11月10日的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或明确撤销原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基金账户号(如无,请填写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五: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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