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0 证券简称:云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及除李晓雨先生外的其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2号),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8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158.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2日全部到账,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9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本次《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托管账户的业务审批权和运营权仅下放到一级分行,账户开立权限下放至二级分行。因此,公司三方协议需与一级分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签订,开户银行为二级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乙方)、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50199760609688190,截至2025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超薄纳米晶带材及其器件产业化项目(已结项仅剩部分尾款)、高品质合金粉末制品产业化项目(已变更仅剩部分尾款)、万吨级新一代高性能高可靠非晶合金闭口立体卷产业化项目(已变更仅剩部分尾款)、新能源领域用高性能软磁粉末建设项目、新能源领域用高端软磁材料及器件生产线一期建设项目、产品及技术研发投入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7,000.00万元(若有),具体如下:
1、金额32,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期限36个月;
2、金额4,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期限12个月;
3、金额3,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期限6个月;
4、金额1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期限3个月;
5、金额3,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8月19日,期限3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鹏、陈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生成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由甲方按需自行在网银上查询、打印。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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